一家武汉的企业,其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指定的机构向其补偿3000万元,这其中也包含了地上房屋的补偿价值。如果假设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是2500万元,房屋的补偿价值是500万元,这500万元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提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般是这样理解的,由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一旦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维系,因此应将其合并考虑,即使是房屋的补偿价值也不应征收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4号)是支持我们的上述判断的。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中不征收营业税相关条件的,对其收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来看,似乎还没有向江苏地税这样做如此清晰的表述。
我们通过网络查询,可以发现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7号)却规定上述房屋拆迁补偿需要缴纳营业税。
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储备中心或者行驶土地收储职能的地位,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位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取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