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混合性投资业务。所谓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混合性投资业务问题如何税务处理,没有清晰规定。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等。也就是说,此类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按企业的投资效益进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取得回报。投资者没有或很少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实际为企业一种融资形式。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也就是说,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
(三)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
(五)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
二、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二)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2、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葛洲坝地产股权信托融资的税收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2013年3月22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70,000万元,其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葛洲坝")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1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0.86%。平安信托公司对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增资150,000万元,其中30,000 万元作为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各股东方持股比例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公司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为69.4%;平安信托公司出资3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0.6%。
根据双方约定,信托存续期间,平安信托公司不参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不因本次增资而进行调整。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报酬。
信托期限届满之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股权回购款为投资款本金150,000万元及未支付完毕的股权信托资金报酬。请分析本案例中的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
(1)存在的税收风险
在本案中,葛洲坝地产就是通过信托股权来进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但从其业务处理来看,存在以下税收风险:葛洲坝地产支付的信托资金报酬不能作为利息支出来在税前扣除了,同时平安信托取得的收益不能适用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待遇了。
(2)税收风险分析
葛洲坝地产按照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定期向平安信托支付信托资金报酬,即投资企业平安信托是收取固定收益的,可以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的第一个条件。另外,平安信托也不参与葛洲坝地产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等,可以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的第三至第五个条件。
但是,根据协议的约定,在期限届满之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要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葛洲坝地产的股权,而不是葛洲坝地产自己来回购,因此,无法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二个条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进而无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中规定的融资费用等的所得税处理原则。
既然葛洲坝地产无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的规定的适用条件,那么这个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目前,并不是特别的明确。葛洲坝地产支付的信托资金报酬不能作为利息支出来在税前扣除了,同时平安信托取得的收益不能适用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待遇了。
3、税收风险控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的规定,只要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得《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公告》中的约定进行修改:将"信托期限届满之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股权回购款为投资款本金150,000万元及未支付完毕的股权信托资金报酬。"的条款修改为"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股权回购款为投资款本金150,000万元及未支付完毕的股权信托资金报酬。"基于以上修改,就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的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