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002415)今日晚间发布董事会公告。公告称,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收到股东龚虹嘉先生通知,龚虹嘉先生于2013年7月24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4,15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1.43%,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352%。同时,龚虹嘉先生分别于2013年6月14日、6月21日、7月3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000,000 股、5,000,000 股和 6,500,000 股,分别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 1.01%、1.01%和1.31%,分别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0.249%、0.249%和0.324%。本次减持后,龚虹嘉先生合计减持了本公司股份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4.76%,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 1.174%。本次减持后,龚虹嘉先生持有本公司743,8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18.52%,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根据《香港与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安排》,香港居民及企业转让内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征税权归于香港。如有关收益不属营业收入或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无须缴税。倘若被转让股份的内地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组成或所转让的股份相当于该内地公司至少25%股权,内地和香港均拥有征税权,但通过抵免安排,不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对该条款的解释是: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时,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的规定,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虽有上述规定,双方可以通过磋商对"曾经"另行商定具体时限。
根据资料显示,龚虹嘉先生原应持有上市后海康威视股份比例为23.48%,未超过25%,然而按照"曾经"的解释口径,如果发行股份前持有股份超过25%,内地一样拥有征税权。Ctax认为,这不是个案,类似情况有很多,此外,还有和关联方合计持有股份超过25%等等情况,这些细节,仍需进一步的明确。至少Ctax认为这个解释口径是存有瑕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