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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变化问答

2013-07-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浏览次数: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本专题列举了财税[2013]37号文件与将于2013年8月1日废止的前期试点文件的变化点,欢迎纳税人阅览。
  一、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什么税率进行抵扣?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还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吗?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五、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应如何选择适用那种规定?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2013年8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七、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我市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新增哪些应税服务?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2013年8月1日(含)以后,我市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新增广播影视服务。
  八、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广告服务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有何变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变为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的应税服务范围不再包括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广告服务的应税服务范围新增广告代理。
  九、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什么?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十、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什么税率?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2013年8月1日(含)以后,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十一、问: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差额征税政策有何变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差额征税政策只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其销售额的计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二、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十三、问:往返于港、澳、台的国际运输服务享受零税率政策需具有哪些资料?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需具有以下资质。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十四、问:不享受零税率政策的国际运输服务有哪些?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十五、问: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适用哪种计算办法?
  答: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十六、问: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十七、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十八、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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