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房屋租赁价格偏低市价可核定征税

2013-07-15 文章来源:江苏省镇江地税局 信息提供: 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近日,地税部门在对某公司涉税评估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房屋自2008年度起用于出租经营,房产出租面积为 1500平方米,租期十年,该房产先由该公司按照每年5万租金收入租给股东个人,随即股东个人按照前五年租金102万/年,后五年租金112万/年的价格再转租给某银行作为经营用房。税务部门查实后按照市价对于该公司2008年度以来的房产出租价格重新进行了核定调整,而后对该公司2008年-2013年房屋租赁收入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各税予以查补并征缴入库。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至于如何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本案中,该公司对于此房产按照每年5万租金收入出租给股东个人,该公司以取得的5万租金收入申报纳税且未就租金明显偏低的情况提出合理解释,随即股东个人按照前五年租金102万/年,后五年租金112万/年的价格再转租给某银行作为经营用房,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所列情形。    
  本案中纳税人(该公司)出租房屋给其股东个人,未按照独立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租赁房屋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地税机关可以按照以下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核定其应纳税额:首先,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其次,参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予以调整。股东个人与银行之间的房产租赁合同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参照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核定租金收入。
  因此,税务机关对于该公司2008年-2012年的房屋租金按照股东个人和银行之间的协议重新进行了核定:2008-2012年每年租金额为102 万,2013年开始至2017年租金额为112万,并由此查补征缴该公司2008年-2013年的房屋租赁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房产税等地方各税110 万元左右。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