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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客运站场用地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07-11 文章来源:孔祥龙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客运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上报备案材料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财税〔2013〕20号文件的适用范围。该文件适用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该文件中规定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第二,财税〔2013〕20号文件中免税政策执行时间的规定。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为3年。     
  第三,财税〔2013〕20号文件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要求。该文件中明确规定,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第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报送的备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真实的书面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减免税备案获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减免税备案资格,停止减免税优惠,同时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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