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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服务符合条件可享受免税

2013-07-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前言:
  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自2009年1月起,国务院同意在21个示范城市实行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措施,并对在这些示范城市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分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
  **公司于2011年开始向欧洲某金融企业提供行业数据分析与管理服务,累计取得收入约5000万元,营改增前向税务机关按收入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6%缴纳增值税。该公司近日向我们提出税收筹划需求,问是否可以将税负降低?
  经调研及分析,我们认为该公司的向境外提供的服务收入符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中对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免税条件。因此,该公司收入应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后,享受直接减免营业税政策,营改增后,可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
  文件要点:
  1.有效期: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将此优惠政策延继到2018年底。
  2.注册在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适用
  (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      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
  3.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具体参见:文件附件《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政策延申:
  如果提供离岸服务外包的企业符合特定条件,可申请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
  陈颖点评: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从公司设立、经营、终结的各阶段均应充分利用。但企业往往会忽略财税的安排,导致不能有效的利用政策减少税款。上述企业因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白白缴纳了近250万元税款。
  因此建议,企业开展经营业务前,最好先咨询税务顾问,出具税务规划方案书,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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