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3年4月,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其中。河北专员办积极行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主动开展实地调研与探索,对通信行业"营改增"的推进提出了分析和建议。
近日,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河北专员办开始对中国联通某省分公司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检查中河北专员办秉持查调结合、寓监督于服务的原则,紧跟改革步伐,关注政策热点,对某省联通公司即将试点"营改增"的情况进行了重点关注与分析。
"营改增"对通信业的影响
先期试点"营改增"的区域在原增值税17%及13%的税率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据了解,通信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可能适用11%的税率。而目前通信业适用的营业税率为3%,"营改增"后税率增幅较大。受抵扣项目的限制,三大通信运营商的总体税负都会有所增加。以某省分公司为例,预测该公司年收入总额将下降13亿元,占原收入的9.8%;利润总额将下降5.25亿元,降幅为100.76%;税负将增加0.62亿元,增幅达14.7%。
(一)对收入的影响。由于增值税属价外税,实施"营改增"后,如果通信业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完成税负转嫁,则现有收入需要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按11%税率将销项税分离出来,其收入下降约9.8%。
(二)固定资产抵扣的影响。近年来,三大通信运营商投入大量资产进行网络升级。按照增值税现有抵扣政策,如果"营改增"试点之前,企业大规模的投资结束进入收益阶段,将导致大量的销项税无相应的进项税抵扣,并且存量固定资产在改革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处置时需要按相应税率征税,企业税负增长较大。而从长远看,随着"4G"布局的到来,如果在"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有大规模的资产投入,则会产生大量的进项税抵扣,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
(三)成本结构的影响。通信行业的主要成本构成是无法实现抵扣的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而与收入相关的可以实现抵扣的直接成本占比较低。由于前期大量投资的结果,固定成本中占比较大的是折旧摊销费用,存量资产无法通过折旧抵扣进项税。人工成本中除企业正式员工工资外,还含有部分外包人员的工资。由于劳务外包没有纳入"营改增"试点,人工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导致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较低,进一步导致了税基偏高,变相增加了税负。
(四)运营模式的影响。为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各运营商纷纷推出不同的套餐销售计划,如预存话费送手机、购手机入网送话费等。目前在会计处理上,话费与手机收入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分摊,分别确认通信服务收入和终端销售收入。在税务处理上,按营业税法规定,上述捆绑业务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均按邮电通信业3%缴纳营业税。但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上述捆绑销售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营改增"后销售手机部分,适用税率为17%;话费部分,适用税率为11%。由于税率不同,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在目前运营模式中,向供应商购买手机时很多都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抵扣,这将会对企业税负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如果捆绑业务被认定为视同销售,通信企业将面临销售模式的重大变革。
力促"营改增"顺利实施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从宏观层面上看,"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和社会专业化分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从微观层面上看,对于不同行业来说,短期内可能会造成税负不降反增。因此,在通信行业推行"营改增",一方面需要企业立足长远,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经营机制以应对新情况;另一方面,也需要政策部门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以及"营改增"整体推进速度,通过实施过渡性政策和相应技术操作,力促"营改增"在通信行业的顺利实施。
(一)以不增加现有税负为原则,出台过渡性优惠政策。
方案一:摸清底数,对存量资产所含进项税实行限期限额抵扣。即以企业试点前一年度的营业税税负为基数,以"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超过基数部分为限,对现有存量资产所含进项税进行抵扣。以第一次出现实际税负低于基数时为抵扣截止日期,优惠政策即行停止。这种做法,一方面避免了企业税负增加,另一方面减少了存量资产总额,企业通过少提折旧增加了利润,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积极性。
方案二:参照目前已试点部分行业做法,对通信行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种做法既有经验可循,也便于财税部门操作。
(二)对通信业增值税实行分省汇总缴纳。即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当期增值税进项、销项税汇总后计算出当期应交增值税。这样,可以使以地市分公司为单位分别计算应缴增值税时产生的进项税留抵和应缴增值税直接抵扣,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应缴增值税,进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作者单位:河北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