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保留"先缴税后复议"被指要纳税人花钱买诉权
专家建议废止先缴税后复议
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不是目前正挂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很多人把这两个'版本'混为一谈了,此修正案非彼修正案。"知名税务专家、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发起合伙人王骏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30日内审核"改当日办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已自6月29日起施行。
公告显示,这次新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做了一处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王骏解释,原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也就是说,经这次修改后,新征管法要求税务机关将税务登记由30日内审核改为当日办理。"这是为了对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王骏表示。
征求意见时间至7月7日
正如王骏所言,这次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仅仅是一个开始,接下来,更大范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进程已经启动。
因为,包含更多修改内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已于6月7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7日。
应降低申请行政复议门槛
由于这个征求意见稿是我国时隔12年后对税收征管法的一次较大修订,而税收征管法又涉及纳税人权益保障问题,因此,自该意见稿公布后,在税务界和法学界均引起较大反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率先撰文表达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希望与失望,其中,对饱受各方面诟病、现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先缴税后复议"这一"税收复议前置条件",熊伟提出应该废止,以降低纳税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门槛。
"后复议"对纳税人极不公平
6月30日,在中国法学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举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研讨会,云集的专家学者也纷纷就此提出修改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税收复议前置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征纳双方出现争议时纳税人花钱买诉权,这一条对纳税人极为不公。
因为,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熊伟指出,该规定最大的问题是,限制了当事人的救济权,有可能让一些显失公平或明显违法的案例投诉无门。
而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教授的说法,征税本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过程,但在我国,每年关于税务争议的行政案件几乎为零。施正文介绍,自我国《税收征管法》颁布以来,我国每年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大约都在一两千起左右,这个数字占整个行政诉讼比例不到1%,几乎可视作为零。这个数字平均到全国三百多个地级市,平均也就一个地级市每年只有两三起税务争议复议或诉讼案件。只就这个数字和台湾地区相比,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有资料显示,在我国台湾地区,每年涉税诉讼案件有5000多起,占到行政诉讼的一半以上;在美国,此类案件每年超过20多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