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公告《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鉴于海关与税务总局数据对接交换信息之需,从7月1日起,将原"先抵扣后比对"的方式进行变更(除河北、河南、广东与深圳试点),此举当然是强化不法之人利用此时间差编制虚假的进口缴款书进行抵扣的行为,因为海关缴款书不能在税务系统内部实行认证抵扣的方式。
首先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实施比对后,则是在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纳税人取得缴款书之后,先进行稽核,取得比对相符后才能抵扣,一般来讲,次月才能抵扣上月取得且申请稽核比对的信息,这是最理想的状态,即纳税人最快也有30天的时间的资金时间价值要被占用,因此从事进口的经销机构,要关注销售收入的时点,避免当月产生销项,但进项仍无法比对完成得不到抵扣的结果。通过递延收入的方式,结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收入延续到比对相符的月份,才不致一下缴纳销项税额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