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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得收益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2013-05-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虽然近期不断有诸如"飞单"、"庞氏骗局论"等负面消息爆出,同时年后预期收益率呈现明显下行趋势,但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并未受到显著的影响。据报道,2012年全年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逾20万亿,由此所产生的理财收益也是一个颇为惊人的数据。
  根据财税[2009]年11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可以明确的是,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取得的收益,无论该理财产品的募集方式、承诺本息类型和资金使用方向,目前均暂免征收营业税。
  但是在庞大的银行理财资金募集规模中,来源于非金融企业的资金同样占到了巨大比重,非金融企业所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呢?
  对于这一问题,依然是众说纷纭。争论的关键在于理财产品本身性质的定位上--非金融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究竟是一种存款行为?贷款行为?金融产品买卖行为?抑或是一种投资行为呢?
  如果将其视为一种存款行为,那么企业所得的收益属于存款利息,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中的规定,是不应当征收营业税的。
  如果将其视为一种投资行为,那么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同样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除去上述两种情况,无论是将其视为贷款行为或是金融产品买卖行为,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国税函发[1995]156号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是需要征收营业税的。
  基于上述考虑,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收益情况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1、对于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理财产品,亦即所谓的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应当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2、对于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亦即所谓的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对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应视为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3、对于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亦即所谓不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应当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持反对意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强行划分存贷款并不合理
  (1)收益固定与否,并非是判定一笔资金属于存款或是贷款的根本标准,存款的利率也可以锁定、贷款的利率也可以浮动。
  (2)存贷款的原有概念区别在于:他人将资金使用权让渡给金融机构为存款,金融机构将资金使用权让渡给他人为贷款。但是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存贷款主体早已模糊。
  (3)而银行对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上来看,一般来说无论是保本保息还是保本非保息的理财产品,其资金使用的方式和目的都是一样的,大多集中在央票、中票、短融等稳健型的方向。
  (4)我们还需要注意到另外一种情况--银行在向企业兜售理财产品时,为了增加产品的吸引力,经常会在保本非保息的产品协议之外,单独签署一份保本保息的承诺书,这种情况更增加了情况的复杂性。
  (5)能够在协议正文中明确注明"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少之又少,即便有这样的产品,其收益率与同期的存款利率相比也不会有太大优势,很难在市场中存在下去。
  综上,因此,无论是通过主体还是利率的种类,都无法明确判定理财收益的性质,强行通过划分存贷款行为来区别对待不同类别的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2、从企业同银行所签署的认购协议文本内容来看,其中会出现"认购"、"购买"、"赎回"、"理财产品"等字样,协议所规范的本来就是一种买卖行为;从理财产品的性质来看,它毫无疑问又是一种金融产品。因此,这一行为应当属于金融产品买卖。
  或许有人会认为理财产品的"购买"和"回购"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买卖,进而否认理财收益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畴。但是对于此类金融产品的回购业务,也并非是完全没有文件可依。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51号)。广东省地税局在请示税总后作出的答复是"证券回购业务实质是证券买卖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范围,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推而广之,银行赎回理财产品的行为本身也是买卖的一种形式。
  3、虽然缺少明确的文件规定,但从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从银行取得理财收益是否要缴营业税的咨询答复来看,税务当局的态度是同一而且明确的。
  (1)2011年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答疑中作出过这样的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因此,委托方将资金提供给他人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2012年4月湖南省地税局12366曾对类似问题作出如下答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3)2010年11月8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务财产处在网上答疑时作出如下答复"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另外,对企业购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其产生的收益不征营业税;如购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质上是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如下:营业税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请提供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购买该理财产品的协议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5)2011年5月6日,攀枝花地方税务局在网上作出如下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企业发生买卖金融商品的行为要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综上,笔者认为,企业所购买的无论何种银行理财产品,其本质都是金融产品的买卖,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当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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