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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公益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3-05-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四川雅安芦山4?20地震发生后,各界人士纷纷捐款捐物,为抗震救灾出力。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献出自己的爱心,国家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及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笔者对公益捐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整理,提醒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需要提醒的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出台了专门的抗震救灾相关税收优惠,那么,此次芦山地震会不会有专门的优惠政策,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政策解读
  关于抗震救灾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一项是关于公益性捐赠的基本规定,第二、三、四项是具体灾难发生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针对性的文件,目的是以税收为手段鼓励企业的公益捐赠行为。
  举个例子,甲企业2008年6月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捐赠人民币50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得出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假设除了向汶川捐赠以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我们计算一下该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在没有财税[2008]104号文件的前提下,企业在会计上按捐赠全额及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等,由此形成了捐赠扣除的会计和税法规定之间的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一经形成,就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数额税前扣除,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部分,直接调增捐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捐赠的限额是140万元(1000万元×14%),企业实际捐赠500万元,应调增360万元,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360)×25%=360万元。
  企业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公益捐赠的账载金额是500万元,税收金额是140万元,调增金额360万元。
  (2)在颁布了财税[2008]104号文件的条件下:企业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向汶川捐赠的款项,500万元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企业应纳所得税为1000×25%=250万元。
  企业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同上。
  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公益捐赠的账载金额是500万元,税收金额是500万元,调增金额为0。
  同样是一个捐赠行为,后者比前者节税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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