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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策略

2013-04-28 文章来源:笑看人生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公司收购概述
  ()收购的形式分类
  
分类的角度
收购的形式
并购双方行业关联性
▲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
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
▲善意收购▲敌意收购
支付方式
用现金购买资产
用现金购买股票
用股票购买资产
用股票交换股票
用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
持股对象是否确定
要约收购:所有股票持有人
协议收购:特定的股票持有人
 
  ()了解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
  ()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
  首先,并购双方一般都聘请证券公司;但是,一家财务顾问不可以同时为并购双方同时提供服务。
  1.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
  (1)寻找目标公司
  (2)提出收购建议
  (3)商议收购条款
  (4)其他服务:帮助准备要约文件、股东通知和收购公告
  2.财务顾问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
  (1)预警服务:监视股价,追踪潜在的收购公司
  (2)制定反收购策略:阻止敌意收购
  (3)评价服务:评价目标公司和它的组成业务以便在谈判中达到一个较高要价
  (4)利润预测
  (5)编制文件和公告
  ()公司反收购策略
  1.事先预防策略:是主动阻止本公司被收购的最积极的方法。
  2.管理层防卫策略:▲金降落伞策略▲银降落伞策略▲积极向其股东宣传反收购的思想(特别适合于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相当成功的公司)
  3.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
  在没被收购之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常见的反收购条款有:
  (1)每年部分改选董事会成员。如每年改选1/3的董事席位,即使收购方获得多数股票,也无法立即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
  (2)限制董事资格。即目标公司在董事任职资格上进行一些特殊的限制,使得公司的董事都由与己方相关联的人来担任,或公司的某些决策须绝大多数股东投票通过,以增加收购方控制公司的难度。对董事资格的特殊限定应以不违背《公司法》的要求为前提。
  (3)超级多数条款。即如果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时,须经过超级多数股东的同意。超级多数一般应达到股东的80%以上。
  4.毒丸策略
  (1)负债毒丸计划(2)人员毒丸计划
  5.白衣骑士策略
  6.股票交易策略:(1)股票回购;(2)管理层收购
  二、上市公司收购(重点)
  ()基本概念
  (1)收购人: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
  (2)上市公司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实际控制人)
  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掌握要约收购规则
  1.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部分要约: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交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2.在以下情况,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①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②收购人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
  ③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
  ④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
  (1)应尽的职责:
  (2)禁止事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4.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对同一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5.收购支付方式
  收购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1)现金支付
  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证券支付
  应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6.收购要约
  (1)概念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2)收购要约的适用与变更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有效期(四种情况)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发出公告后至收购要约期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约定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7.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协议收购规则
  1.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对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按照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1/2
  ▲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间接收购规则(非持股)
  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其后,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1.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7):符合产业政策并有利于公司成长方方面。
  2.《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
  ▲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①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②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③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④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3.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①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②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③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重组程序
  1.初步磋商
  2.聘请证券服务机构
  3.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
  (1)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
  上市公司拟进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或“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2)相关资产的定价。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4.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文件的披露与上报
  5.股东大会决议
  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中国证监会审核:
  ▲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①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l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②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③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其他情形。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发行股份价格的限制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应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据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四、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章程
  ()适用事项
  1.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2.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员会的组成(同发审委)
  1.委员构成和任期
  共25名,证监会的专业人员5+证监会外的专家20名。
  并购重组委员会设会议召集人5名,每届任期1年,可连任,但继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2.委员任职资格
  ()并购重组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同发审委)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证监会支付,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召集人1名。
  ▲审核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且不得弃权,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他财务顾问机构)
  (1)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
  ⑤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
  ②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⑥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⑦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3)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条件。
  大部分规定同上,特别的两条:①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职业经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
转让原则
转让范围
受让方资格
转让程序
转让后的
政策待遇
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坚持“三公”原则。
4.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1.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2.凡禁止外商投资的企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
3.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外商具备的条件:
1.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2.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3.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1.审批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
     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国资委负责。
     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牵头。
     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
2.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公开竞价
3.转让价款的支付
     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
     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4.外资外汇登记
转让当事人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
5.股权过户
6.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外汇收入的处置
转让方:在规定期限内结汇。
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之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收入、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购汇,汇往境外。  
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
 
  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进行投资。
  4.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适用范围
  (1)股权并购情形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独资企业。
  (2)资产并购情形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2.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
  而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的情形。
  3.基本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界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3)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可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4)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
  (1)股权并购的条件:
  ▲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 1年交易价格稳定。
  (2)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构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并购境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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