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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解读跨地区经营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专题在线访谈

2013-03-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已于去年底出台,为了帮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深入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最新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疑难问题,2月27日14:30—15:30宿迁地税将在省局网站平台举行“《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在线访谈,希望广大纳税人朋友积极参与。
  主持人  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为嘉宾,他将就文件《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及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
  嘉宾:宿迁地税税政管理二处孙家胜处长
  主持人  孙处长,请你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本办法的出台背景好吗?
  孙家胜处长  好的。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孙处长,请你再给我们介绍下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主要有哪些?《办法》与这些文件的关系是什么?
  孙家胜处长  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文件,主要包括28号文件、国税函[2008]747号、国税函[2008]95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发[2009]79号、国税发[2008]12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文件,其中,28号文件是核心规定,其他文件是重要补充。《办法》以28号文件为母版进行了增减修订,增加了二级分支机构判定(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同税率地区计算(第十八条)和计算差错纠正(第二十条)(来自国税函[2009]221号),新设分支机构判定(第十六条)(来自国税函[2008]958号),分支机构汇缴报送资料(第十一条)(来自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发[2009]79号),资产损失管理(第二十五条)(来自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税收优惠管理(第二十六条)(来自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不得核定征收(第三十一条)(来自国税函[2008]747号),征管范围划分(第三十条)(来自国税发[2008]120号)等规定,并进行了更为准确和精炼地表述。
  红袖添香  孙处长,你好。新《办法》里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请问下这里的“二级分支机构”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孙家胜处长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李成  请教下,我对总机构应按哪些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如何计算,还不太清楚,请回答,谢谢。
  孙家胜处长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2013-02-27 14:57:39]
  李成  再打扰下,我还是刚才提问的网友。请问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到底包含哪些收入呢?
  孙家胜处长  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纳税人  我们单位是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请问我们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你们报送哪些资料呢?
  孙家胜处长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如果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菩提  孙处长,请给我们简要讲下我们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孙家胜处长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春暖花开  您好,我们单位是分支机构,我们是否也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呢?
  孙家胜处长  《办法》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张为江  我们是由于重组造成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请问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孙家胜处长  对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了两种例外情形,即不视同新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主要考虑这些机构之前已经存在并已就地分摊缴纳税款,重组之后继续作为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应作为新设分支机构,应该按规定继续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税款。具体包括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两种情形:(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友  我们现在比较关心的问题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汇算清缴是否适用该《办法》?2013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时如何与现行的预缴申报表衔接?
  孙家胜处长   40号文件和《办法》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适用财预[2008]10号文件和28号文件,不适用40号文件和《办法》。考虑到40号文件与财预[2008]10号文件相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格局并无实质调整,不拟同步修订现行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汇总纳税企业2013年度开始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规定的表格进行税款分配和预缴,表格中项目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执行。
  寂寞水手  我们公司是汇总纳税企业,我们在2013年度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孙家胜处长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晴空  您好,请问我公司所属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缴纳呢?
  孙家胜处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例如,贵公司2012年5月累计收入总额1000万元,其中设在A省项目部收入累计700万元,1-5月累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则在A省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700×0.2%=1.4万元。在贵公司总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1.4=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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