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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变更申报扣除加大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

2011-08-25 文章来源:张雷洲 谷建华 信息提供: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国家税务局 浏览次数: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与已废止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相比,后者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两类,而25号公告强调申报扣除,不再实行审批扣除。也就是说,原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现在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原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现在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原来的审批扣除改为申报扣除,虽然简化了程序,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特别是加大了涉税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
一、企业转嫁风险
原来须经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审核后要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一旦在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税务机关负有责任,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只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由审批扣除改为专项申报扣除后,如果事后在税务检查和评估中发现问题,税务机关不再承担责任,企业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要接受处罚。为了避免风险,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来转嫁风险。
二、税务机关加大稽查、评估工作力度
《25号公告》下发以后,税务机关只是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合理性审查和逻辑性审核,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但事后要加大稽查和评估的力度,《25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末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秋后算账”不仅使企业增加了纳税风险,也加大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
三、出具鉴证报告的风险加大
《25号公告》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25号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扩大资产损失范围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要求这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风险无疑加大。
那么税务师事务所应该如何防范执业风险呢?
1、审核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控制制度,能否做到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证据资料;
2、建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明确执业人员职责和操作规程.确保执业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完善工作底稿制度。
3、证据不足的报告坚决不出。企业为了转嫁纳税风险,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产损失证据,对这样的企业.宁可放弃业务也不应出具虚假报告。对重要事项一定要求企业出具《责任申明》,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4、有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职业赔偿保险制度,一旦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从而较好地解决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风险问题。同时再配以合理的赔偿金保险制度,使委托人在经济上和心理上有所保障.也使得税务师的执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有利于注册税务师业务的拓展和事务所规模的扩大。这样,既能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增强税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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