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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征纳争议问题的解析

2012-08-21 文章来源:闫学忠 信息提供: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中小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一方面,按照税沾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午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保证所得税申报、会计核算、税款缴纳、资料报送的合法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企业财务部门、财务会计人员也可以所得税申报表为逻辑主线,对企业一年来的会汁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哀、纳税中报表等),从收入的组成、成本的结转、费用发生、利润的计算等人面。

进行查阅、计算、检查、复核,可以发现、纠正、校正、修订上年度会汁核算的错误和缺陷,保证会训资料的真实性,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但在具体的会汁核算工作中,有一些常见问题.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出发点不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的办税人员存在不同看法,各执一词,很难统一。下面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征纳有争议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的工资是按照提取数扣除,还是按照发放数扣除?对于应付工资年底结余,是否应该调整应纳税所得?

纵观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工资及其附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  1:工资及其附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历了计税工资实行限额扣除、工效挂钩按照“两个低于”扣除、事业单位按照工资制度扣除,以及现行的工资费用据实扣除。

从工资税前扣除的演变过程来看,我国历来对工资的税前扣除实行严格管理,其目的就在于不能因为企业乱发工资而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规定,如果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工资在本年度全部发放,提取数与发放数一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多少工资,自然不存在争议。问题是多数中小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工资和本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一致,提取数多,发放数少,年底应付工资有结余,应该扣除多少工资?

对这一问题存在多种观点。有许多人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发放数扣除,应付工资年底结余,应该作纳税调整增加。

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五方面的问题:(1)违反了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变成了收付实现制原则。(2)不符合中小企业工资发放制度,有许多中小企业为了留住职工,  厂资都在次月发放。(3)没有考虑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问题常常存在拖欠工资的实际。(4)不符合现代企业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的要求。实行责任制考核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和日标业绩考核挂钩,业绩统计存在时间性、滞后性,导致工资发放也存在滞后性。(5)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相符,税法规定了真实、合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没有加定语“应发”、“实发”。

二、职工工资的税前扣除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有无直接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报表格式(是纸质、还是电子版)、报表填写、刚报资料、税务机关审核事项。都作出厂明矾规定,特别是实行“金税工程”后,企业所得税也实行电子申报,确实方便丁纳税人,提高了纳税申报的效率、质量和水平。

但是,各地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一线的税务机关会根据管理的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基础上,要求纳税人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另外提供其他资料,包括,税前扣除职工工资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必须提供交纳养老保险的单据。否则,职工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1)税法并没有规定职工工资税前扣除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交纳养老保险的问题。(2)企业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保险费,是证明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足真实性的凭据之一。(3)有一些季节性用工企业(例如脱水蔬菜厂等)、按日结算发放工资的企业(例如建筑工地等),人员流动性特别强,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交纳养老保险。(4)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部门是劳动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税务机关存在越权执法问题。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福利费开支的范围与中小企业福利费开支脱节,中小企业职工福利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照其相应的条款可以看出,福利费开支是建立在以前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的基础之上,这与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许多中小企业是由个人出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没有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存在职工:食堂、幼儿园、理发室、医务室等福利机构,没有修建职工住宅楼、居民小区,所有职工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所以属于这些方面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很少。

同时,中小企业大量存在过节费、体检费、旅游团费等福利性开支,这些是否属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福利费?税收法律以及相关文件又没有予以明确,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操作。

我国已经实现了巾、市场经济,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法律的规定应当适应这一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因为企业足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福利费开支事情虽小,但关系千千万万中小企业,涉及到经济利益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四、职工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有什么问题?

中国北方天气寒冷,多数地方取暖期在半年左右,因此许多企业都给职工发放取暖补贴,以弥补职工冬季交纳取暖费、暖气费的支出;我国多数地方夏天气候炎热,在高温季节,许多企业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

对于职工取暖补贴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当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文件中只规定将职工取暖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没有对限额扣除作出规定。企业在具体执行时存在疑问:职工取暖补贴在一个采暖期有没有数额限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没有数额限制?

针对职工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笔者有两点认识:(1)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应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职工取暖费发放的标准、比例和税前扣除限额。一方面,可以防止、杜绝、制止不少企业借提高职工待遇为名滥发钱、物,使企业成本费用核算更清晰,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保障;另—方面,考虑到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因素,应该适当提高职工防暑费标准,真正起到防暑降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总结历年汇算清缴经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创新,提高精细化管理,制玎相应的制度、措施、办法,使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法律、法规、文件的指导、约束下更加科学规范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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