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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风险案例分析(五)

2011-02-20 文章来源:李沧 信息提供:纳税安全服务手册 浏览次数:

 

         一、跨年度租金所得税处理需要关注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风险等级**)

情景回放:

某公司对外出租闲置房屋,由于租户比较零散的合同签订日期和房租支付方式各有不同。A租户于200836日一次性支付了两年租金,总计10万元,财务小赵已拄月进行合理分摊计入收入。 然而,日租户按合同规定应于200848日一次性支付跨年度租金10万元。却没有按期交付,小赵只好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其他应收款-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小赵被告知:这两次总计20万元的租金都应计征所得税,2009年底,该公司又重新与其中一租户签订2010年至2011年的两年期租赁合同,详细列明了跨年度租期、租赁费交付时间、提前支付、逾期违约金等条款,并于20091220日收到该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跨年度租金10万元,这几笔租金应进行怎样的所得税处理?

风险点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出租房屋租赁费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因此与出租人是否收到款项无关。本例合同中约定200836日一次性收取两年租金?0万元要全额计入收入.200848日按合同规定应收10万元,即使没有收到任何租金.也要全部计入收入总额征收所得税。20102月,《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规定,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由此,对该公司2009年底取得的10万元跨期租金收入,可在2010年和2011年分期计入年度收入,不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所得税收入。

税官建议:

在跨期收取房租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关注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还应该及时调整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并对租金收入建立备查账或差异调整记录。另外,企业在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尽量确保合同能够及时得以履行,使得所得税计税时限与企业取得收入时限一致,减少税会差异调整,防止所得税计算错误和遗漏。另外,  国税函[2010]79号文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对《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作了有效补充,有效解决了收入与费用不配比的问题.因此企业的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相关条款.以免形成纳税风险。

政策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亏损企业的爱心捐赠不能税前扣除。(风险等级**)

情景回放:

某公司于2008年通过市政府向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了1o万元的学习用品,取得纳入财政

管理的捐赠票据。20087月,该公司申报上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其中已扣除10万元捐赠支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付该公司申报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一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一80万元  已扣除10万元捐赠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约谈该公司总经理及财务人员,该公司调增了交纳税所得额20万元,

风险点评: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列支要实现年度会计利润,亏损企业捐赠不能税前扣除。该公司二季度

所得税申报捐赠扣除部分计算正确,但年度会计利润为一80万元,即亏损,10万元捐赠不能进行税前列支  要和其他不予税前列支项目一起进行纳税调增。

税官建议:

要牢记公益性捐赠的四个条件-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二要取得纳入财政管理的专用票据;三要看扣除限额及标准  捐赠扣除以年度会计利润和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限.超限额以及不能扣除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如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10年底之前据实全额扣除.并且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

政策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

度会计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10年底之前一次性的全额扣除。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

三、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不

当,企业可能多缴税。(风险等级**)

情景回放:

某公司2007年末账面职工福利费贷方余额2万元,2008年支付职工工资100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S万元,企业在进行2008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原来的做法.对职工福利费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税务管理员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了这个问题,依法进行了调整,重新计算后企业当年职工福利费不需纳税调整。

风险点评:

新《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以后,运行多年的职工福利费核算方法发生了实质性变革  取消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改按据实列支的处理办法。  同时税收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即2008年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需先冲减以前年度余额,不足部分再按照不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14%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计算不当,就有可能出现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税官建议:除了按照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以外,企业还应当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否则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进而进行合理的核定。

政策链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第三条规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中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

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  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国税函[2008]264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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