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专业人员利用从各新闻媒体及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上收集到的有关反避税公开资讯,从反避税制度建设、关联申报管理、同期资料管理、反避税管理、反避税选案、反避税结案、反避税跟踪管理、反避税培训及会议、股权转让反避税、预约定价安排、双边磋商协议及反避税人等十二大方面对2012年度中国的反避税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以和感兴趣的同仁一起分享。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我们仅仅根据"公开资讯"进行整理,而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特别是在近几年经济形势持续低迷下滑的形势下,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在加强反避税工作,然而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只是在做而不愿意多说",所以,该总结分析并不一定能反映2012年度中国反避税情况的全貌,但是经过我们的总结分析后,发现该总结分析还是可以反映2012年度中国反避税情况的概貌和态势的。我们做该项总结分析的目的是希望存在关联交易的内外资企业,特别是那些在中国跨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集团及内资企业集团能对中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情况和态势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理解,并能自己或聘任优秀的中介机构协助其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对自身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提前进行规划和应对,因此,我们在做该项总结分析时,针对关联申报管理、同期资料管理、反避税管理、反避税结案等内容较多的部分将会按中国七大行政区域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将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序,而每部分的内容将主要包括情况统计分析、我们的观点、我们的服务等内容。
"2012年中国反避税情况总结分析之关联申报管理及预约定价篇"已经对外发布,此为第三部分,敬请大家关注后续的九个部分、2012年度中国十大反避税事件及2013年中国反避税展望。
一、总局层面
1、2012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建立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机制,加强关联申报审核和同期资料管理,定期实施检查,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鼓励企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但是自行调整后如果还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局不一定认可;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异地的可比企业或关联方提供相应资料,也可以于批准后,在全国范围收集关联方或可比公司的信息,实现充分的情报交换;同时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作了进一步说明,规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谈签;涉及两个以上省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税务总局统一受理并签订安排。
2、2012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是针对重大案件的确定及审核程序的专门规定。重大案件包括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水平以上、且调查年度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上的案件;全国行业联查或集团联查的案件;其他由税务局确定的案件;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报请税务总局会审小组进行会审工作,一案一会;会审小组成员意见实行投票制度。
3、2012年3月19日,全国国际税收工作视频会议召开,税总王力副局长做《深化认识明确任务进一步提高国际税收工作水平》的报告,报告中对2011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同时提出了2012年度的反避税工作计划。
4、2012年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12]111号):主要对2011年度全国的反避税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同时对2012年度的反避税制度建设及反避税工作重点进行了明确。
5、2012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对反避税工作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五点要求:建立管理服务调查并重,创建反避税防控体系;推行专家会审制度,完善反避税工作运行机制;拓展业务领域,促进反避税工作向纵深发展;推广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探索行业避税规律,培养行业专家和行业反避税领军人物。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下发了《关于2012年度国际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我国和阿根廷共和国、百慕大群岛政府、泽西岛政府、马恩岛政府、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正式生效执行;601号文《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的补充规定2012年30号公告《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于2012年6月29日正式发布;75号文关于"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补充规定2012年59号公告《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也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
二、地方税局层面
1、上海
2012年4月15日,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12年工作要点》,该《要点》明确上海税局要组建经济分析师团队和若干专题技术研究团队,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由许建斌牵头负责,具体由国际税务处负责落实,征管科技处、人教处配合。
2、江苏
2012年3月10日,江苏省国税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2012年工作要点(工作计划)》,该《要点》中要求创新跨国税源管理方式方法:1)对近三年来全省跨国关联交易进行结构性分析,掌握避税规律;2)深化职能专项调研成果运用,把握跨国公司在全球价值链中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在特点;3)以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的绩效为重点,多职能、多税种、多环节、多层级结合,实现对跨境纳税人的资本流动、商品交易和劳务提供的有效监控;4)从分析方法、样本确定和团队组成入手,积极探索跨国税源流失分析的框架和路径。
3、安徽
2012年5月30日,安徽省国税局发布《2012年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工作要点》,该《要点》要求:1)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1)规范国际税收管理职责。结合《安徽省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规程(试行)》及《安徽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范》等文件,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2)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为进一步适应该省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要求,根据该省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制定《安徽省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在立案、调查、结案等环节共同把关,集体决策;制定《安徽省国税局非居民企业第三方信息运用管理制度》,抓好第三方信息的跟踪运用和反馈评估。2)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1)做好案件调查工作。按照省局风险应对工作安排,继续举办反避税业务提高班,注重实践,并在实践中提高办案能力。完成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滁州行田电产有限公司、亚新科噪声与振动技术(安徽)有限公司、圣戈班(马鞍山)铸造有限公司和马瑞利汽车零部件(芜湖)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的调查工作。力争完成对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和日立家用电器(芜湖)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的立案与结案工作;(2)加强反避税基础服务与管理工作。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企业关联申报、同期资料报送的宣传辅导,并布置对部分企业开展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的检查;(3)认真开展跟踪管理工作。于6月10日前,组织开展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利润情况调查,监控其利润变化情况,防止避税行为反弹;(4)研究建立案源筛选模型。在研究避税风险企业特征的基础上,深化数据分析和信息应用,建立反避税案源筛选模型,逐步使用信息化手段取代目前的人工选案方法;(5)认真总结近年来反避税工作的案例,分析其中带有共性的规律,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6)选择若干行业,聘请行业专家研究其经营模式和运作规律,为增强反避税工作的针对性打下基础。
2012年4月28日,安徽省铜陵市国税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铜国税函[2012]19号),该《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1)加强反避税基础服务与管理工作。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企业关联申报、同期资料报送的宣传辅导,并布置对部分企业开展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的检查;(2)加强反避税案源普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避税嫌疑户排查、筛选工作。尝试对境内关联交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成本分摊、资本弱化等形式的避税案件开展调查,力争发现反避税案源。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报送的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等调研活动,存在避税疑点的应及时转入反避税调查程序;(3)做好案件调查工作。配合省局完成对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同时,还对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工作等国际税务事项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4、山东
2012年2月7日,山东省国税局发布《2012年度山东省国税局工作要点》,该《要点》中要求加强国际税务管理:1)完善和加强反避税专业化管理方法措施,开发应用国际税务管理与服务系统,加强和完善国际税收风险管理机制;2)深入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坚持防查并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3)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同管理,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4)严格规范税收协定执行,深化税收情报应用;5)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既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跨国税收争议解决和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等服务工作,又要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防范"走出去"企业逃避税收监管。
2012年6月10日,山东淄博市国税局发布《2012年全市国税系统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工作要点》,该《要点》要求深入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一是针对税源国际化趋势日趋明显,新的避税手段不断出现,避税和反避税斗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以加强关联交易税源管理为切入点,以提高关联交易申报及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数据质量为基础,以案件调查质量控制及规范化操作为中心,加强信息收集、日常监控和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全面排查跨境关联交易风险点,加大避税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力度;二是充分发挥《反避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化支撑作用,在辅导企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规范关联交易行为,认真开展关联申报的基础上开展数据审核分析,确保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全面真实、完整准确,为避税嫌疑企业的筛选提供依据;三是在全面掌握企业关联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强化纳税人全面申报义务和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举证责任,将长期亏损、跳跃性盈利,境外业务往来频繁的企业作为调查重点,在深入分析论证,积极做好可比因素差异调整的前提下确定公信力强的调整方案,确保反避税案件调查程序合法、调整依据充分;四是对帝斯曼淄博制药有限公司特别纳税调查情况及后续跟踪管理期间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对该公司2007至2011年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积极应对荷兰税务厅的磋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五是建立健全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采取约谈、评估等手段对跟踪管理期及监控执行期内企业关联交易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审核,督促企业对关联交易按不低于原调整比例自行调整,对拒绝自行调整或关联交易有重大变化,存在避税嫌疑的企业及时调整,巩固特别纳税调整成果,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5、江西
2012年9月5日,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12]173号),该《通知》要求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管理:1)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内部岗位之间的衔接,积极获取内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信息。凡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非居民企业涉税信息的,应及时提供给同级非居民税务管理部门(岗),并向该非居民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宣传税收政策,告知其履行税务登记、备案、代扣代缴等义务;2)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定期向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提供外资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信息,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所得税部门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获取外方股东股权转让信息;3)涉及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境内居民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县级国税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设区市局报告,设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4)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境内居民企业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要求居民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协助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交易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相关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并将相关申请资料逐级呈报省局核准。
6、福建
2012年8月16日,福建省国税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对该省国际税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1)合理分工,权责明确,清晰界定省、地市及县区各级国际税收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2)专业管理,完善机制,全面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使之形成体系;3)多项制度合力保障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高效、畅通、持久;4)树立大局观,从战略高度把握内外兼顾的总体思路,提高整体效应。而具体针对反避税工作提出了以下详细的要求:1)将反避税税源监控从"治病"向"防病"转化。(1)提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跨国税源避税的风险防范意识;(2)强化关联申报工作,不仅要做好对纳税人申报前的指导、督促,更要对本地区关联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剖析;(3)加强对同期资料的管理和检查,辅导企业做好同期资料准备工作。对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合规情况进行排查,组织开展对同期资料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向企业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主动提高利润水平,并对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审核。2)实行信息管税,提升反避税精细化控管水平。(1)把对跨国(境)税源信息的掌控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转化为核心征管能力;(2)建立市一级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内容应包括关联交易申报、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出口企业相关信息、立案审查、结案监控、后续跟踪、行业信息资料整理收集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反避税机构与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务稽查部门的配合,实现内部涉税信息共享,逐步完善提高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同时,推进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协作互助机制,以弥补税务系统反避税信息资源的不足,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3)建立省级反避税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内容包括反避税监控、调整、管理、服务等。监控数据库中的关联交易、企业利润率水平等信息,及时发现疑点及对避税疑点进行排查分析,通过调整模块省局统筹全省反避税立、结案及调整补税方案;通过管理模块着力完善内、外两方面的跟踪管理,即对已调整企业继续进行为期5年的跟踪管理,观察企业的利润率和纳税水平,警惕避税现象的反复和反弹及强化对企业调征税款的入库情况的跟踪,切实掌握入库的时间、金额等详细信息,并能及时督促税款的到位;探索进一步提升反避税服务水平的渠道,坚持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赢为前提,有重点地选择纳税诚信度高、资料提供及时的企业,开展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谈签,争取以较低成本应对转让定价问题,将预约定价打造成税企之间实现平等交流、互利共赢的有效平台。3)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完善反避税案件管理机制。(1)实行反避税案件立案会审制度。省局将定期举行立案论证会,对当年度各地需立案的反避税案件进行集体会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正式立案企业上报总局审定;(2)建立案件专审分析会制度。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省局将不定期召开反避税案件案情专审会,把握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分析案件调查的难点问题,开拓工作思路,研究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及途径,严把案件质量关;(3)建立定期召开结案论证、会审会制度。省局将定期对当年度需结案的反避税案件进行集体会审、论证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可结案企业上报总局,以保证每一个反避税案件都经得起复议、诉讼和相互磋商的检验;(4)探索建立反避税案件项目小组制度。我省成功案例表明,一个团结合作、协调有力的团队是做好反避税工作的组织保证。进一步合理配置各专业人才组成反避税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作到位、积极高效的管理机制。同时要求强化对跨境股权转让的风险管控,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金额大(该省有多家非居民企业涉及的股权的税款过亿元)、涉及的面广(该省各个地区都有涉及股权转让业务)、征管难高(存在没有代扣代缴人可能),所以将股权转让风险管理作为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具体措施包括:①加强与商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早获取企业的股权变更审批信息;②密切关注境外上市公司发起人、董事、高管等变动情况;③对于低价平价的转让,分析企业净资产、资产收益率、历史交易价格,做出适当调整;④对滥用组织形式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上报总局界定为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进行征税。此外,还针对于该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及反避税人才队伍的培养及人才队伍的稳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7、深圳
2012年2月23日,深圳国税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深圳市国税局2012年工作要点》,该《要点》中要求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制订税收情报交换具体操作规程;加强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及档案管理,推动市区两级联动反避税调查,积极开展预约定价,实施案件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调查成果;加强对非居民股权交易、合作办学等的审核和检查,完善非居民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立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跟踪管理制度;强化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
2012年3月12日,深圳市地税局发布《关于印发<</FONT>转让定价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2011]57号),该《通知》明确:1)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坚持防查并举,建立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的工作要求;2)要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对深圳地税局管辖的中小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行业管理,通过初步审核评估选定典型行业及其目标企业组,实施跟踪管理,敦促企业自查并自行改正;3)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利润率低于2%,或者经过行业统计分析,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中小企业将被选定为转让定价行业管理的目标企业;4)税务机关将对目标企业进行政策宣讲与辅导,要求目标企业提交同期资料报告,并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四分位区间的中位值,辅导、敦促企业自行调整以前年度转让定价行为(补税);5)对于积极服从行业管理、主动进行自我调整、调整幅度符合评估要求的目标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不作进一步的调整;6)对于不服从行业管理、纳税遵从度差、仍然恶意避税的目标企业,税务机关将对其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
8、湖北
2012年8月28日,湖北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05号)该《通知》对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岗责体系、加强信息管税、严格考核通报、加强组织领导。
9、北京
2012年5月30日,北京市地税局以京地税际[2012]71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重申了总局对反避税工作机制完善提出的五点要求。
10、陕西
2012年10月16日,陕西省咸阳市国税局发布《国际税收日常业务操作规范》,该《规范》对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协定执行、"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情报交换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进行了规范;该《规范》对特别纳税调整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反避税立案前的管理,包括关联申报的各环节、避税嫌疑企业筛选等基础管理工作,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前的调查、分析、评估等专业化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是反避税立案后的管理,包括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同时,该《规范》要求:1)反避税立案前的管理按照《咸阳市国税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执行,反避税立案后的管理由市局负责实施。反避税立案前的管理分为各局基础管理和市局专业化管理。基础管理是对存在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基础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培训、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审核、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类型判定、关联交易分析、同期资料管理、避税嫌疑企业筛选等工作。专业化管理是指导和检查基础管理、落实避税嫌疑企业、组织和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前的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上报《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批表》;2)各局发现避税问题,应及时书面上报市局;进行同期资料审核调查时,应提前联系市局有关部门参与;完成基础管理阶段工作后,应将《年度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电子台帐》于每年6月10日前上报市局;应将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
11、新疆
2012年3月22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税局营业税处关于印发《全区地税系统2012年国际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营便函[2012]1号),该《通知》要求:1)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梳理并贯彻执行各项税收协定、非居民和"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与管理的规定、制度。积极开展税收征管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地方各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和反避税情况的调研,为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与相关法律相适应和配套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规范,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2)认真开展反避税工作。认真学习、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加强同期资料管理、关联申报等反避税基础工作,推行案件专家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反避税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将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作为反避税工作重点。结合调查和双边磋商案件,加强定量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在无形资产和股权评估领域推广应用"收益法"。做好总局确定的行业联查和集团联查落实工作。着重抓好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等新措施实施情况的调研,完善相关规定;此外还对加大非居民税收管理力度、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做好"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继续做好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加强部门间国际税收管理协作、开展国际税收管理事项的调研、加强国际税收干部队伍建设等国际税务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2012年10月6日,新疆阿克苏地税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和国际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梳理并贯彻执行各项税收协定、非居民和"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与管理的规定、制度;认真学习、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加强同期资料管理、关联申报等反避税基础工作,推行案件专家会审制度;同时也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等七项国际税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12、四川
2012年3月26日,四川省地税局发布《关于全省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意见》(际便函[2012]11号),该《意见》对四川省地税系统反避税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1)根据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资料,各地区应建立10户企业的同期管理资料,企业所属行业不作具体要求;2)对本地区规模以上10户房地产企业(不论内资或外资),近5年对外支付设计费等情况进行了解;3)选择5户关联交易企业,对其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分析比对;4)除甘孜、阿坝州以外,各地要根据日常征管情况,并结合对以上情况的了解,选择1-2户(成都5户)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同时安排下半年省局对各地开展的情况进行检查,9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年底对全省情况进行通报,单独进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省目标考核。
2012年3月26日,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税反避税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际便函[2012]12号),该《指南》对反避税的内容、反避税的工作方法(确定对象、调查取证、税务约谈、纳税调整)、反避税的工作步骤(选案、案头准备、上报省局、总局立案、案件调查、税务约谈、结案会审、结案、税款调整入库、案件归档、后续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企业可以按税法规定申请预约定价管理时,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13、云南
2012年9月25日,云南省地税局发布《2012年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要点》,该《要点》要求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一是认真落实《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二是加强同期资料管理,关联申报等反避税基础工作;三是建立跨国公司基础信息,把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作为反避税重点。同时还对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大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税收管理力度、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等国际税收事项的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4、辽宁
2012年3月20日,辽宁锦州国税局发布《2012年全市国际税收工作要点和目标管理考核方案》,该《方案》强调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国际税收重点工作:一是反避税基础工作要重点抓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质量;二是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要重点抓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三是国际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要重点抓好政策落实和优化服务;四是"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要重点抓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五是信息管税工作要重点抓好与系统内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加大信息共享力度。
15、吉林
2012年5月27日,吉林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12年全省国际税收工作要点》,要求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1)加强关联申报管理。加强对企业关联申报的纳税辅导,促进企业纳税遵从意识。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企业,做到事前提示风险,事中调控风险,事后进行调整,切实提高关联申报管理水平;2)规范同期资料管理。全面了解同期资料准备和管理情况,注重同期资料的审核和分析工作,实现同期资料规范化、统一化、制度化管理。以同期资料政策宣传为导引,督促企业自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主动提高利润水平;3)强化跟踪管理。严格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加强跟踪管理,在税源监控环节,运用纳税评估等手段对被实施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指标及其变化进行重点监控,巩固反避税成果,防止避税行为反弹;4)推动预约定价及双边磋商。积极推动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在维护我国税收利益的同时,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将避税行为的事后调整变为事前约定,并加强监控工作;5)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外资企业反避税管理的基础上,向内资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延伸。在继续关注关联购销交易的基础上,向关联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和融资等交易延伸。在继续开展行业或集团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向汽车制造、制药、酒店连锁、零售百货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延伸。在继续做好转让定价基础上,尝试和探索预约定价、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等新措施;6)强化关联交易审计分析。结合关联交易户数实际情况,确定税务审计名单,在审计中认真执行税务审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审计文书和阶段步骤去做,把关联交易项目审计和反避税选案、取证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审计信息量大、掌握情况全、发现问题多等有利条件,加大对关联交易审计情况的综合分析,提高税务审计工作成效。同时,还要求加大非居民股权转让的调查力度、防范税收协定滥用、加强国际税收专业队伍建设等。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在其2012年的税收工作要点或计划中都明确要求:加强反避税管理,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推动预约定价和双边磋商,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等;而且全国各地的一些税务机关都通过制定各种反避税工作指引,为反避税的实务操作提供指引或指南,从而促使反避税工作有效地开展。
三、我们的观点
目前,我国反避税的立法有以下四个层次:
一是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二是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至五十六条);
三是财政部或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国税函[2005]745号文-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
2)国税函[2005]239号文- 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3)国税函[2006]901号文- 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税发[2009]2号文-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5)国税发[2008]86号文-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6)国税发[2008]114号文-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7)财税[2008]121号文-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8)际便函[2008]50号文 - 关于印发《2008年国际税收工作重点》的函
9)国税函[2009]37号文-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10)国税函[2009]72号文- 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
11)国税函[2009]188号文- 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国税函[2009]106号文- 关于2008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13)国税函[2009]363号文- 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14)国税函[2009]777号文-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5)国税函[2010]84号文- 关于2009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16)国税函[2010]323号文-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17)际便函[2010]108号文-关于做好同期资料检查工作的函
18)国税函[2011]167号文-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19)财行[2011]173号文 - 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国税发[2011]56号文-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21)国税发[2012]13号文-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2)国税发[2012]16号文-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3)国税函[2012]111号文-关于2011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24)国税发[2012]41号文-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是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操作性规范。如2012年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国际税收工作要点、反避税工作指引或操作指南等等(备注:严格来说,这个层次的很多指引或指南算不上政策法规的层次)。
如上总结,尽管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达到28项,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操作指引或指南会达到几十项,但是我国反避税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我们将在各个部分的内容中提出我们的建议。而国税函[2012]111号一文中曾明确:2012年总局将进一步细化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避税港避税的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尽管目前我们并未看到这三个具体操作程序的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但是从2012年已经结案的一些反避税案例我们可以推断总局国际司反避税处已经在着手起草这些操作程序。我们的总体建议是:尽快修订完善2号文,出台特别纳税调整的各项实际操作程序,以给税务机关反避税人员、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等提供明确而透明的反避税操作指引。而目前亟待税总出台的政策法规包括698号文的补充规定、非居民企业及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操作指引、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定价的操作指引、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操作指引、一般反避税管理操作指引、成本分摊协议操作指引等等。
对从公开资讯收集到的各地税务机关反避税"制度建设"的情况进行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大家关注:
1、华东地区的福建、安徽、山东、江苏等省份的制度建设也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如福建省国税是以"贯彻41号文"的形式进行41号文的转发的,而不像一些地方是简单的转发,其从反避税税源监控、精细化管控水平及案件管理机制三个方面对反避税工作非常详细地进行了规定;2012年福建厦门地税局也通过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反避税工作,完善了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调整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制定了《资金融通转让定价审计调整指引》、《房地产业反避税工作指引》等行业反避税指引。安徽省国税局则对反避税工作从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加强反避税基础服务与管理工作、开展跟踪管理工作、研究建立案源筛选模型、总结近年来反避税工作的案例、选择若干行业聘请行业专家研究其经营模式和运作规律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其工作计划之具体值得各地税务机关借鉴,其聘请行业专家研究一些选定行业的经营模式和运作规律也和总局国际司反避税处的要求和做法相一致;同时,2012年安徽省国税局还制定了《安徽省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及《安徽省国税局非居民企业第三方信息运用管理制度》;此外,安徽省国税局已在2011年12月23日就颁发了《安徽省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规程(试行)》(皖国税发[2011]168号)。而且我们也看到,尽管江西省作为一个中部地区的省份,规模以上外资企业并不多,但是江西省国税局在2012年9月专门制定并颁发了《江西省国税系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中特别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深圳地税的反避税工作一直以来引领全国,其在推动立法、建立专业机构、规范管理等反避税领域取得了多个全国领先或第一,成为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反避税学习的楷模,其提出的反避税工作新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今后全国反避税工作的方向标。同样,2012年3月深圳地税在全国率先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地税局转让定价行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值得各地税务机关特别是外资企业规模较小的省份的税务机关在开展反避税工作中借鉴;该《办法》是按照总局构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反避税防控体系的要求,率先探索建立转让定价典型行业管理模式,在多年反避税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深圳地税按照行业调研与筛选、目标企业评估与选定、政策宣讲与辅导、跟进管理与监督、审核分析与分类处理五个环节,对避税面较大行业的目标企业组实施转让定价行业管理;该《办法》已经在电子及通信制造行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中进行了实践,在强化避税监管、降低税收遵从和管理风险的同时,披露行业避税规律、避税模式和避税手段,提出完善反避税日常管理和专业管理的意见,研究对中小企业应用类似"安全港"原则;同时,深圳地税通过探索微观模拟模型评析管理效果,并实现行业管理的信息化,从而提高了转让定价行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此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深圳地税在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制定并发布了《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42号)、《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441号)、《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关联交易审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76号)、《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112号)等一系列内部政策操作指引;2012年,深圳地税局还结合深圳市跨国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台了《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指引》、《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风险评估指引》、《企业特别纳税调整自行调整指引》等一系列引导跨国公司遵从税法的详细指引,将反避税工作的"战线"不断向事前延伸;《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指引》以案例形式简单而明晰地指出了总部企业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金融通、劳务、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关联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为总部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税务风险控制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与方法;2013年,深圳地税局还将陆续出台《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风险指引》、《避税地大额支付项目风险指引》等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将反避税工作重点向事前转移。
3、特别值得称赞的是西部及西南地区的陕西和四川等省,尽快西部地区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但是从2012年开始,这些西部的省份已经从"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来进一步强化对反避税工作的管理。陕西省咸阳市国税局发布的《国际税收日常业务操作规范》对反避税的日常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可以很好地指导该地区国税系统的反避税工作人员有效地开展反避税工作;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2011年6月27日,陕西省国税局制定并颁发了《陕西省国税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国税局公告2011年第6号),该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相应地各地市国税局如咸阳市国税局也制定颁布了《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四川省地税局发布的《关于全省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意见》(际便函[2012]11号)及《四川省地税反避税操作指南》(试行)(际便函[2012]12号)对四川地税系统反避税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反避税的内容、反避税的工作方法及反避税的工作流程等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其对四川地税系统各地税务机关反避税人员开展反避税工作能够提供非常有效的操作指引。
(来源: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