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比原则,是将某个会计期间 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 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 、 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 计期间所获得的净损益。配比原 则的依据呈受益原则,即谁受益 谁承担。
虽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不再将配比原则列为会计核算 一般原则,但其与权责发生制— 样,作为实务工作中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配比原 则为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可比 性、相关性等质量要求提供了强 有力的保障,而在税收法律法规 中。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法》 中 对相关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金额,更是强调了配比原则的重 要性,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八 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 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但在会计与税收实务工作 中如何正确理解配比原则,如何正确运用配比原则,受益者何 时、何方式、何金额.以及以何 会计科目配比承担成本费用。各 操作者因理解不同、时间不同、 立场不同、出发点不同、服务对 象不同等,均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这些问题, 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配比原则。
1. 因果配比
因果配比,又称对象配比或 项目配比,是指某一对象或项目 的收益应与该对象或项目的成本 费用配比,即同一对象或项目的 所得与所费配比。
在会计实务中,每发生一 笔某对象的销售收入,都应相应 结转一笔该对象的销售成本;反 之,每结转的一笔某对象的销售 成本必然会对应一笔该对象的 销售收入。不能发生了销售收入 而不结转销售成本,也不允许未 发生销售收入而凭空结转销售成 本。
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的账务处理 时,账面留存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要依据预 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时适 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得来,即呈 因果配比的典型范例。
在税务实务中,相关的法律 法规甚至有更多的因果配比的规 定,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 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费用或者财产 不得扣除或者 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之 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此收入不 征所得税,则该收入对应的费用 或其形成的财产的折旧或摊销理 所当然地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 除。而在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 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 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 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 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 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这也正是体现了销 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配比。同样 是在增值税政策中.对混合销售 行为和兼营行为中的进项税额能 否抵扣的规定,莫不符合因果配 比的逻辑。
但考虑到一些鼓励性或限制 性事项的特殊情况,税收政策也 有例外的规定,如现行税收政策 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 出不得在税前列支:之所以这样 规定 是因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 支出是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 支出。不取得应税收入 即不承 认其相应支出 这也是因果配比 的基础原则。
2 期间配比
期间配比,又称时间配比 是指某一期间或时间的收益应与 该期间或时间发生的成本费用配 比,即同一期间或时间的所得与 所费配比。
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假设 之一就是会计分期.即将持续不 断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分为一个 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按 公历年度划分的期间即是会计年 度。进而可再细分为季度、月度 等会计期间:而某一会计期间的 收入必须与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 成本、费用,包括直接成本、间 接成本、期间费用。以及其他支 出或损失相对应,同时在该会计 期间的利润表中进行配比报告。 而因暂时性差异的存在,对企业 当期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进而 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 负债所进行的账务处理,则是会 计核算实务工作中收入与费用进 行期间配比的绝佳例证。
严格说来,期间配比原则 应该适用于每一个最小的会计期 间,即至少每个月度内都应实现 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但从现实经 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性等方面出发,实务中,一 般只要求在比较重要的会计期 间——如半年度或年度——信息 披露时,适用期间配比原则,在 其他的各个中期期间,并未对期 间配比原则作严格要求特别是在期间费用与收入的配比方面。
我国的税务年度是与会计年 度重合的 即从1月l日起至11 月31日止的公历年度。
税收政策对于期间配比原则 的遵从,最明显莫过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头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 税发[2009]88号)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末扣除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这 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召.前者文件 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发生 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 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 扣除 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后 者文件的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企 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 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 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 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 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 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 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 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也就是说, 企业的资产损失在哪一年度实际 发生 即应在该年度确认,不能 通过提前或延后确认等方法,调 节应纳税所得额,以逃避适时纳 税的义务 。
3 部门配比
部门配比 又称单位配比。 是指某一部门或单位的收益应与 该部门或单位的成本费用配比。 即同一部门或单位的所得与所费 配比 。
相对于会计分期,会计主体 是会计核算的另一个基本假设。 所谓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 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 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 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在实际工作中.一个会计主体还 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下设更 细更小的会计主体。如零售企业 作为一个总的会计主体,可根据 需要分柜组进行核算,如分咸化 妆品柜组、食品柜组等。这样, 一个个细分化的柜组就是总的会 计主体——零售企业之下的小会 计主体。同样 生产车间分班组 核算、大型企业分部门核算、集 团公司分行业核算等,都是细分 会计主体的核算模式。
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既有 区别也有联系的两个法律概念。 有些会计主体如母公司、子公司 等独立的企业法人.它们是会计 主体也是纳税主体;有些会计主 体如分公司等.可以是独立核算 的会计主体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主体。相反,如果作为纳税 主体的自然人因其不是一个”空 间范围’。也就不能成为一个会 计主体;只有作为企业法人的纳 税主体,才能成为会计主体- 而如果作为独立的纳税主 体,某会计主体承担了应归属于 其他会计主体的成本费用,是不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其 应作为该会计主体支付的与取 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
但在相关的财税政策法规 中也有例外于部门配比的规定, 如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的第二条即规定,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 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 在企业扣除.也可以:寻其中的 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 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 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 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 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剔除。
4 数额配比
数额配比,又称合理性配比 也称口径配比。是指收益的数额 应与其合理的成本费用数额进行 配比 即所得与合理的所费配比。
数额配比有两层含义,一是 数量上的配比.即存货的发出数 量应与结转成本(含销售成本或 生产成本。下同)的数量相符, 不能发出数量是100吨却按200 吨结转发出成本;二是金额上的 配比,即存货实现的或最终实现 的销售收入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方 法结转的存货成本配比。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 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 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 个别计价法四种方法,且成本计 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之所以这样规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计算方法,就是为了防止企业有 意或无意地多转、少转、错转发 出存货的成本,以使其与发出存 货实现的或最终实现的收入达到 金额上的合理配比。
为防止企业人为地膨胀费 用 或减少收入,以达到调节或 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的目 的。税收政策除对发出存货成本 的计算方法进行限定外,另行在 发布的很多文件中都有关于数额 合理性配比规定的内容,如《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 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 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 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的5%。,以及其他对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 经费等费用项目的限额扣除的规 定等。
在增值税税收法规及相关 政策中,其数额的合理性一般是 采用实际发生额进行配比的。若 无法获知实际发生额,则通过当 期实际成本进行比例估算÷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l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事后 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的, 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 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 项税额的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而在兼营免 税或非应税项目时,则是按收入 比例进行合理估算的。如《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 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 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 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 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税务上另一个数额配比的案 例即是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税前 弥补政策,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 规定进行核算后,最终归结为年 度的“账载”的“会计亏损”(即 负利润,下同)。但税务上承认 的、允许在以后连续五个年度内 用“利润”进行税前弥补的 是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账载”的 会计亏损进行调增调减后的 形成的“表载”的“税务亏损” 同时,用来弥补以前年度“表载” 的税务亏损 的“利润”,也 不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核算出来的“账载”的“会计 利润”,而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 定, 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对“账载”的“会计利润”进行 调增调减后的形成的“表载”的 税务利润”。
5 科目配比
科目配比,又称账务配比 ,是指在账务处理上,对于由同一 项经济业务引起的收入与成本费 用。应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之间进 行配比. 即所得与所费的账务科 目配比。
众所周知, 在《企业会计准则》 中。有几组显性配比的会计科目,如“主营业务收入”与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 与 “其他业务成本”等 但对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 活动应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消 费税等及其他附加税费支出,会 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税金及附 加”科目;因此“营业税金及附 加”与“主营业务收入”及“其 他业务收入”是隐性配比的关系, 无论是显性配比科目还是隐性配 比科目,一般情况下,都会同时 有发生金额的。在会计核算实务中就应该注意这些配比科目的 运用,不能发生了主营业务收入, 却将成本和相关税金及附加计入 ‘其他业务成本”等其他会计科 目进行核算;不能将发生的其他 业务收入计入“王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进行核算.也不能将相应 的税金及附加计入‘其他业务成 本”等科目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营业外收 入”科目与“营业外支出”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 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二者应当分别核算,是没有任何配比关系的。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中,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和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分别设置有一栏“视同销售收入” 和“视同销售成本”,其虽然只 是两个报表项目,但此二者的关 系类似于会计核算实务中的会计 科目的显性配比的关系,即一般 情况下,是会同时、同期有填列 金额的,如只有“视同销售收入” 金额而没有“视同销售成本”金额,或反之,则可能违反了科目配比的一般原则,或是填列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