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08年5月以150万元购买了销售管理软件系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购置的软件系统单独计价,记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该软件系统于201 0年6月提前报废,产生无形资产损失1 20万元,并计入到"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 3号)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但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 3号文同时废止。这样,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A公司无形资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出现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形资产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其理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通知没有对"其他损失"的定义、扣除等问题做进一步明确。也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9)57号文件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尤其是程序性问题做了明确。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由于该文件所指的资产损失,是不包括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的。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没有明确无形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执行"的原则,对A公司无形资产损失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另一种观点是:无形资产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观点值得商榷。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所支付的代价,应当在以后生产经营中取得补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并且明确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国税发[2009)日日号文件规范的只是文件明确列举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不属于该文件的规范对象。如果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为由判定无形资产不能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明显不当。财税(2009)57号所列举的损失仅是财产损失的一部分,而并非是穷尽了所有,并以"其他损失"作为兜底条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呈关于损失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法律渊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采取了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损失包括的范围,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其他损失"的解释是:"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防止前面列举的不全面,因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态多样,变化多端,纯粹的列举可能无法穷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损失类别。增加这个兜底条款,意在表明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允许扣除。"所以,并非是末列举即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所付出的代价,并且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摊销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提前报废的损失也同样允许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无形资产损失应当在审批后方可税前扣除。这也是本文探讨的结论。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了列举法.对末列举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由此可见,列举的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中并不包括无形资产,所以.对无形资产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而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企业无形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均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依法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