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两名稽查人员,按照稽查局的统一安排,对辖区内某一建筑安装企业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到企业后进行正常检查工作,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反复强调他们企业是如何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每月税款都及时缴纳。从未出现拖欠税款的现象。但细心的检查人员对企业“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检查时发现2009年8月份账务处理有些异常,因为该企业每月都是先计提当月应纳各项税、费,并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贷方。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然后在下个月实际申报缴纳税、费时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借方转出,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贷:银行存款。
除2009年8月份外当年其他11个月都是在贷方提一笔当月税款在借方缴纳一笔上月税款,这样的一提一缴方式只有8月份提了两笔税款,缴两笔税款 而且有一笔是缴纳在先,计提在后,而且缴纳金额和提取金额数字完全相同,都是30000元,在明细账摘要栏记载是缴纳8月份营业税金和提取8月份营业税金 检查人员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调出这一笔有疑点的票据,经核实后发现了其中存在的司题,这是一张缴纳30000元营业税金的税收缴款书 缴款书备注中标注“补缴2008年度税款字样”。同一张记账凭证后所附原始凭证中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元、教育费附加90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00元。经稽查人员核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明细账,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式与营业税明细账完全相同。造成该建筑企业表面补缴了2008年度被查补各项税费。实际抵顶2009年应纳税款.事实上企业2008年度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并未缴纳入库。企业2009年8月实现营业收入应提取的税款正好和当月实际提取两笔税款数额合计相同。
稽查人员经请示后,决定对该建筑安装企业实施立案检查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稽查人员对相关账页 凭证 纳税申报报表,税收缴款书等证据资料进行了复印 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作了询问笔录。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上述事实都予以承认,并提供了税务机关2009年对企业2008年检查时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至此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已完全查清。原来,2009年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查补税、费款合计30000多元 ,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商量决定将查补税款列入当年应纳税款之中。虽然按《 税务处理决定书》:将检查出的税款已缴纳入库。但经企业这样的账务处理后,这笔补缴税款变 成了2009年度已纳税款,抵顶 了当年的应纳税额。企业又按当月应纳税款与已补缴入库税款之差再提取一笔税金,并在2009年9月缴入国库,如果不经仔细检查,一般无法发现问题。
案件处理
综合查出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一)责令该企业补缴2008年度少缴的营业税3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元、教育费附加900元地方教育费300元,合计33300元。
(二)对上述所查补税款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鉴于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逃税的事实.数额32100元,税务机关拟对其处以所逃税额两倍的罚款计64200元 并履行相关告知程序。该企业放弃听证 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等计104000元缴纳入库。税务机关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依据相关规定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后思考
(一)作为纳税人一定要认真学习税法知识,提高纳税意识:对每一笔业务都要正确进行账务处理,不能只图眼前利益,为少缴税款而自作聪明地进行错误的账务处理,一旦被查出后。不但要将少缴税款如数补缴,还要被加收滞纳金 并按税收法律规定处以数倍罚款。得不偿失,一旦构成犯罪,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政策变动较为频繁,作为纳税人很难对不断出台的税收政策都能及时了解,企业除了要和税务机关沟通外 还应该多和税务师事务所保持经常联系,取得他们的帮助:如本案中的企业如果能够聘请注册税务师对企业的账簿进行审查,一些涉税问题就可避免发生企业也不会缴纳如此巨额的罚款和滞纳金,给企业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