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实施,对国家税基。企业合法权益有直接的影响:通过学习 将新税法的规定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比较。结合新税法实施三年来的情况,笔者总结了以下问题,供注册税务师同行参考。
一、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财务人员已经习惯于按照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德会计税务处理-新税法取消了这一做法对职工福利费实行据实列支 总额控制扣除;税法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职工薪酬》中的规定一致 有利于会计核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我们思考。
1、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发放的"过年费"、"过节费"、组织职工旅游支付给旅行社团费、定期组织职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这些项目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2、哪些福利方面的支出可以造表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哪些福利方面的支出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在税前列支,
3、职工福利费在列支、发放时,哪些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哪些属于免税项目,如果对上述问题没有经过认真思考,企业在纳税上将存在很大风险-
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有三大变化 1、以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提,现在改为据实列支 限额扣除的方法,2、扣除比例比以前提高,以前按照工资总额1 5%扣除,新税法规定为工资总额2.5%;3、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规定做纳税调增,以后年度符和条件可以做纳税调减,调减的期限没有限制。
在实践中,对于单位订阅的日书、报刊、杂志,是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还是属于企业管理费用--办公费的一项内容,存在争议,如果属于前者就要按照限额扣除,如果属于后者,就没有限额规定。
新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与以前相比,有很大变化,体表现在名称规范、扣除比例提高、计算扣除步骤简化等方面,特别是以会计报表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扣除简便易行。因为旧税法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比例扣除公益性捐赠,规定了专门的计算步骤、程序、公式,计算繁琐、冗杂,新税法则大大简化。
实践中,会出现企业会计人员没有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正确计算利润总额的问题,这会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产生影响。
在旧税法中,劳动保护费分行业分别规定不同的扣除限额。新税法规定据实扣除,实践中存在下列问题.
1、与传统劳动保护支出相比,企业现在的劳保支出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大家公认的劳保为车间工人的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 项目简单 金额小:现在.多数企业统一为职工订做衣服,这些项目是否属于劳保支出的范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存在争议。
2、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劳保用品需要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提取比例由企业自己确定:新《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统一为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但是,对于如何提取坏账准备没有提出专门的规定。
新税法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提取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除税法列举的不能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资产范围之外.部属此范围,实践中.对于季节性生产的工业企业的机器设备,提取折旧时,是按照全年提取还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提取新税法规定,企业具有选择性。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与日税法相比新税法对折旧年限的规定明显趋于合理-首先,固定资产类别更加明细、分类更加科学:其次。考虑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更新换代速度较快的特点,将折旧年限明显缩短,更加符合企业实际。
3、关于固定资产残值
新税法明确。所有固定资产在提取折旧时必须保留残值。但残值比例由企业自己确定,税法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实践中,企业对于电子设备不保留残值,不符合税法规定
4、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日问题
对于折旧的方法,税法规定, 一般情况实行直线法,符合规定的条件。像企业使用的数控主产线、水电企业的水轮发电机组及机房、化肥生产企业的化肥生产线。可以缩短折日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七、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区分为损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的判断资本性支出的大修理支出条件应该说更加有利于企业实际操作,这是因为,税法规定,应从修理费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两个方面去判断-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属于资本性支出。按照这两个条件,企业的多数大修理支出都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八\企业投资收益纳税的规定
对于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新税法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有人提出,如果A公司投资1 000万元给日公司,年底从B公司分得税后利润100万元、B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A公司为25%,问A公司驭得的100万元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是否需要补交25%和15%之间的差额10%: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新税法的说明,明确A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补交差额。
九、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矛盾的处理原则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按照以往税务文件规定.当会计规定和税务方面规定不一致时。以税务的规定为准。这其实不符合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 新税法解决了这一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十、总分支机构纳税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何纳税,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新税法明确总分支机构实行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容易造成各地方财政收入不平衡:很多种子公司在各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实行汇总纳税。可能因为在流转环节种子免税而导致地方财政几乎没有此项税收收入。
2、容易产生税收管理的死角,造成税法执行的不公平。以银行为例,各地、州、市以及市辖区、县级银行都属于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汇总机构只有各分支机构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由各分支机构自己保管;试想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只有报表、账簿 没有会计凭证,怎么实施检查?
3、如果总公司享受免税、分公司不享受免税。汇总之后的所得。是免税所得还是应税所得?
十一、纳税地点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注册登记地确定纳税地点:在实践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跨地区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存在营业税按劳务发生地纳税企业所得税按照注册登记地纳税的差异:纳税人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要定率代征企业所得税,否则不给开票,与税法规定产生冲突。
2,对于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大型工程项目。如果是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也存在问题,总承包人按照合同总金额代开发票。税务机关要定率代扣企业所得税,代扣的税款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两个纳税人,而税务机关只能开具一张完税凭证,会产生两个纳税人一张票据问题。
由此可见 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以注册登记地确认,如果不解决财政收入分配合理划分司题,实践中存在较大执行难度,
十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做出了专门规定,这对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正确识别关联关系存在难度。许多企业,除存在资金、资产等有形控制外,还存在人员、技术等无形控制。对于有形控制,容易判断,对于无形控制,不容易判断。
2、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股东、投资人、高层管理人员,不能共享 对于异地企业之间,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存在难度:
3、企业经营的商品、产品其价格存在时效性,无论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都存在滞后性、事后性,无法取得同期交易价格的市场信息 由此造成关联方交易价格的确定在理论上可行,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况-
十三、税收优惠适用范围
新税法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的优惠、引导企业投资基础设施、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等: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较前虽然范围广、领域宽,但在实际操作时需要多个部门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由于申请手续繁琐多数企业往往放弃享受税收优惠这实际上背离了税法设置税收优惠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