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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审核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负债类科目

2011-01-21 文章来源:张子琴 信息提供:福建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注册税务师在对企业所得税审核时,因税收法律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除需要对损益类科目进行详细的审核外  还需要重点审核"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及递延收益·等科目中核算的一些属于当期收入及纳税调整事五,这些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容易被经验不丰富的注册税务所忽略。下面就上述提到的几个负债类科目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其他应付款
  1  我们知道包装物押金及其他押金等基本都在"其他应付款" 科目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 2个月)仍未返还的。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  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可见一般情况下超过一年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当并入当时收入(此规定与增值税的规定是一致的。应注意价税分离)。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判断包装物是否超过一年,第一,收到包装物押金以后,一年以上客户没有来退包装物的,第二。某客户包装物押金其中一年以上贷方金额大于此后一年内借方金额的合计数部分。
  1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我们在审核·其他应付款·时也需要结合其行业特点  对该科目项下的一些应付款项进行详细的审核,如,宾馆往往会有应付电视收视费{提供收费收视项目)等款项,有部分企业会将向旅客收来的费用挂在该科目项下不做收入,从而逃避相关税收形成长期挂账。
  二、预收账款.  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及递延收益
  针对以上四个科目的应付款项。首先要分清其挂账的合理性与恰当性通过核查合同、协议及政府部门的文件进行判断。
  1."预收账款":笔者认为,一是了解被审核对象所处的行业,当其属于卖方市场时,一般比较容易取得"预收账款",属于买方市场时则不然,二是核对购销合同及其相关条款以鉴别其"预收账款"的合理性与恰当性.三是经过审计,如果认为其"预收账款"中有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该将与其对应的成本(包括相关的流转税)同时进行纳税调整。
  2."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及"递延收益"此三个科目审核中,应该审其款项的取得渠道、性质,获取政府批文及其他的合同、协议等判断其中是否在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的款项,如有政府补贴的创新型项目,将政府补贴的收入挂账"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而与该项目有关的成本列入当期成本的情况;政府补贴收入在各会计期间的正确划分"递延收益"的合理确认。
  三、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在新准则下包括了除股份支付外的所有薪酬.如在职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薪酬、提供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此外还有企业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的保险待遇、辞退福利,采用预提性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及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1根据税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外,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审计中应查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部分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2  尚未支付的辞退福利不许在税前扣除。
  3工会经费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可见除比例要控制外,是否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做能否在税前列支的要件。
  4尚未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可见是否已经支付和是否按照比例提取,应该重点关注。
  5职工教育经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审核其是否已经使用和是否超过比例提取。应该重点关注,超过部分应该进行纳税调整,留待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审核中除要关注上述点到的负债类科目外注册税务师还要关注是否在应收款项中有贷方余额混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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