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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解析(上)

2011-01-13 文章来源:刘晓伟 信息提供: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 浏览次数:

  编者按: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要开始了,为了帮助从业人员把握好汇算清缴的重点、难点问题,本刊约请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的刘晓伟同志对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执业者有所帮助。本文分两期连续进行刊登。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三年.从新所得税法实施的实践来看,大量的纳税人存在着对部分疑难问题一知半解.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不到位,对一些税收风险感到无法规避。本文结合新税法实施以来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涉税鉴证和税务辅导时发现的一些企业认为难以把握的问题,从案例实务角度,进行深度解析.以求达到让纳税人避开风险,用足用活税收政策目的。
  一、灵活运用结算方式避开收入确认风险
  案例:A家电企业向日家电企业销售一批商品.但货款未收取。A家电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家电企业经营形势恶化,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甚至货款能否支付都不能确定  但A家电企业库存积压量大,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日家电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  帮助B家电企业度过难关,A家电企业将商品发给了B家电企业。但直到8个月后税务检查时,货款仍未到账。A家电企业也未确认收入。
  A家电企业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㈠目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日家电企业经营形势恶化,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相关利益不能确定是否能流入企业,所以没有确认收入:
  税务机关认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也就是说,从税务管理角度出发  并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当确认为收入据此,税务机关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     税务师分析:其实,这种风险完全可以避免。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流入可供纳税,企业可以考虑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延迟纳税义务,避开税收风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千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些税法规定就考虑到了足够的纳税资金保证条件。如果通过事先签订分期收款或代销合同协议.明确相应权利义务,在税务检查时适当举证,就可以既保证业务开展,又避开税务风险:
  二、递延收入政策要用足活   .
  案例:某企业所在地区为市区中心,2009年根据市政府的城市规划需要,厂区所在地要改建为体育场,政府下文将企业整体搬迁到了郊区.财政一次性补贴该企业3亿元,企业将政府补贴的搬迁性收入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了税。税务师分析:现行税法规定
  的可以递延处理的收入主要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3项,如果符合条件.注意不能在当年:确认收入。《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再做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千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59号)的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中,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  :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递延收入别忘了递延,不能在当年确认、
  三、代垫代缴的税款不能在税前列支
  案例:某金融机构相赁了个人的房屋,一年租金10万元,对方收了租金却不给开租金发票企业所得税扣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票据,为了避免所得税25%的损失,该企业以租赁方的名义去税务机关开具了10万元的租金发票下账,代出租方负担的5.5%的营业税及附加也在税前以销售税:及附加的名义扣除了,税务机检查认为,代扣税金这笔税金不能扣除,在了解到发票是付款方代开后,检查人员进而认为这笔租金也不能扣除。
  税务师分析:《企业所得税法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如本案中的营业税及附加。
  税务机关认为。这笔租金不能扣除的原因是该发票为未按规定代开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这张发票是付款方代开的,并且有代开税款支出的税票为证。所以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不能扣除。该通知还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税务师指出,为避开此类风险,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如果不能如实提供发票需负担的;任,签订合同时千万不能忽略了"税"。
  四、账面福利费的余额随意调整用途可能带来麻烦
  案例:A企业在2009年初将往年度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60元转入了"未分配利润'科目,"未分配利润"科目本来是-30万.转入后变成了30万元.2009当年发生职工福利费20万元,实发工资300万元,A企业将这2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B企业9年申请注销.账面尚有新税《施前福利费余额50万元,清算企业所得税时B企业未做处理。
  税务师分析: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属于职工应当享受而未使职工享受而形成的,不是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职工福利费专款专用.改变用途是需要缴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千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  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A企业将应付给职工的所有权益,进入了利润科目,弥补了亏损成了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应当调增60万元。对于企业税收利益而言。得不偿失,如果不调账,只需调减往年余额20万元而已,如果调了这笔账,因为改变了职工福利费用途,当年需要调增60万元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债务清偿收益应计入清算所得,B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职福利费余额应作为企业的债务清偿所得,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资产折旧和摊销的优惠不能轻易放弃
  案例:A企业成立于2007年,于当年开始生产经营,房屋按年计提折旧,机器设备按20年提折日,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没按新税法及时调整折旧计提,2008年和2009年缴纳了大量的款;B企业为技术更新快的企,企业购进用于管理和工程的业软件在资产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列》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旧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对于专业软件一律按10年摊销。并时常抱怨软件更太快。有的软件不到5年就已下向税务机关报送无形资产损失,鉴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日号)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扣除进行明确,税务机关常以没有明文规定和无法准确把握而不能及时审批。
  税务师分析:资产折旧和摊销有着衔接和优惠政策,大量的企业没有及时关注,失去了不少税收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在这个文件中,·可以·的字眼给企业提供了可选择性.此类也是变相的税收优惠,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由于新税法缩短了大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减少实施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遗憾的是,大量企业由于嫌麻烦。怕有风险没有进行调整;此类是单纯的新旧政策衔接类操作  不是税务审批项目,如果新法实施前购入固定资产量大,且对新税法实施后应纳税额影响较大的,应该考虑调整。A企业应当据此及时进行调整使纳税义务滞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文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但遗憾的是从调查结果来看,大量的纳税人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B企业的抱怨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所做的应当是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缩短折旧年限的申请。而不是报批损失。
  六、高值易耗品不是固定资产
  案例:A企业在2009年购进了15台价值不菲的精密仪表,单个价值在10万元左右.企业记八了固定资产明细账,并计提了折旧。A企业也是仪表生产企业,购进的这些仪表其实是国外或者其他国内企业生产的仪表,购入目的是为了进行拆解研究,了解这些仪表的工艺后,再改进本企业的产品。有5台仪表已在2009年研究开发时进行拆解.没有了使用价值,拆解研究后大部分零件已做为废品处理了,财务人员认为这些仪表价值较大,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就按照电子设备分类己入了固定资产明细账,按3年计提折日,2009年研究开发使用的5台仪表也没有全额扣除。
  税务师分析:这些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不属于固定资产,应该属于"研发材料" 按照存货进行核算,属于高值易耗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 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些购进的仪表虽然单位价值在10万元左右,但是使用时间没有超过11个月,在当期拆解研究之后就不再有使用价值.所以不能视为固定资产,而应当被视作研发用的存货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研究开发是生产的重要环节,仪表虽然价值较高,但也属于研发过程中耗用的材科,应按存货进行核算,视为易耗品,在当期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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