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家大型连锁超市分别位于某省两个城市,都是某连锁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企业所得税在当地缴纳。2008年1月.A,B两家企业统一购置了某软件公司开发的办公软件OA操作系统,售价150万元,三年内免费提供维护服务,三年后提供升级或维护服务收费。2010年1 2月,软件公司因故破产。两家大型连锁超市也因为现代物流以及供货,经销模式的变化淘汰了该软件系统。但在税务处理上,由于两家企业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模式,得到了不同的结果。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A企业每年摊销1 50+10:15<万元),至2010年1 2月淘汰该软件,账面尚有摊余价值1 50 45=105万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已傲损失
A企业认为这应当是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明确,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实际资产损失 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根据"25号公告"规定的五个条件 A企业无形资产损失不属于可以以清单方式申报扣除的范围,应该属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范围。"25号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J(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A企业着手准备相关的申请报告和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
在准备申报资料过程中,A企业遇到了以下的问题:{1)部分鉴定专业机构认为,软件尚具有使用价值.虽然软件开发公司因故破产。但此软件仍能使用。且可稍做修改转让给其他具有类似操作流程的企业使用。(2)管理软件不是非专利技术.不存在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的问题,只要有合适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仍可以使用。(3)企业购买的软件不是专利产品,企业购买管理软件并使用的行为其实是享有了软件合法复制晶的使用权。软件产品具有特殊性质。软件产品的购买并不是购买了著作权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只是拥有了合法复制晶,并享有作为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相关权利,而不是转让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所以,也就无法取得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只有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时,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很明显无形资产损失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无法取得相关证明资料,根据"25号公告"第五十条的兜底条款,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A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申报扣除所需资料,税务机关正在研究过程当中。
在A企业遇到问题的同时,具有相同的情况8企业却没有纳税烦恼。主要原因在于,日企业认真研究并用足用活了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B企业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及经销流程的变化趋势,测算出该软件的使用寿命大约在3年左右,3年后如果没有重大升级的话将不能适应新的经销流程,也就没有了使用价值。B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得到了认可,允许其按3年摊销。所以3年后软件退出时就没有申请无形资产损失。
值得其他企业借鉴的是,软件类无形资产由于技术更新快,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0年摊销期限一般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进行准确预测,准备好相关资料,申请缩短摊销年限,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