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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税收“跑回来”

2012-12-25 文章来源:刘红 狄建平 王婧 信息提供: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 浏览次数:

——规范浙商境外投资合作行为的税收征管体系构建
 

  一、前言
  2012年,“风云浙商”践行中共中央“走出去”战略,转眼已进入了第17个年头。“走出去”,不仅是我国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重大决策,更是中国经济在更为广阔的空间调整结构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负责任的发展中第一大国实现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走出去”浙商的良性发展,一方面,有赖于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另一方面,则需要国家运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加以积极的引导和规范――“扎根在国外、果实在国内”,税收在其中的职能作用,尤为明显、尤其关键。
  二、浙商“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近况
  自2008年下半年起,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浙商成长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为浙商“走出去”带来了难得的机遇。敢想敢为、敢拼敢闯的浙商集群,果断“抱团”,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全球合作共赢,成为我省经济的一大亮点。
  浙商“走出去”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在境外设立分公司;二是投资于境外,包括参股、持股或设立全资子公司;三是承揽、承包境外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四是以技术、商标、商誉等向境外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据统计,截止至2012年5月底,我省经审批和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共计5381家,累计投资总额120.9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位居全国大陆省市第一。现阶段,浙商“走出去”呈现以下六大特点:
  (一)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数量和金额相对稳定
  (二)境外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
  浙商在“走出去”过程中,改变以往单一的投资方式,呈现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为主,以设立分公司(销售办事处、研发机构)、兼并(收购)外国资产或公司股权等方式为辅的多样化投资方式,例如:在外建立销售公司或加工基地,与当地公司、政府部门共同建立股份制合资企业,兼并、收购外国资产或公司股权,设立研发中心等。
  (三)投资地区分布日益广泛
  截止至2011 年年底,我省境外投资已扩大到五大洲的138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亚、美、非、欧四大投资板块[①]。我省累计对外投资额排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香港、瑞典、美国、越南、俄罗斯,部分有实力、有胆略的企业实现同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四)制造业企业“走出去”态势迅猛
  根据对我省2011年度境外投资年检数据的统计,在当年904家参检企业中,制造业企业有510户,占比达到55.37 %,可谓半壁江山。除了制造业外,包括批发零售、商务服务等行业的海外投资合作行为也十分活跃。
  (五)境外投资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
  境外投资是我省民营企业拓展其出口产品海外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企业境外投资地区分布与自身的出口贸易地区分布呈密切相关关系,同时也客观反映出浙江省境外投资发展依然处于出口贸易型拉动阶段。
  (六)部分“走出去”企业境外生存能力较弱
  虽然我省境外投资企业总体投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企业个体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部分企业出于投机目的对外投资,由于前期缺乏充分的市场论证,对东道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环境不熟悉,进而陷入歇业、甚至“落荒而逃”的困境。
  三、“走出去”浙商税收征管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如何客观理性地观察浙商大举“走出去”的现象,公正全面地分析企业“走出去”对我省直接的税收贡献问题,已然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起点和要点。通过分税种来看,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大方面主要有以下三项:
  增值税――“走出去”浙商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只要所生产的产品在境外使用或消费,“国内生产、国外消费”的,其产品出口一般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外生产、国外消费”的,在国外纳税,也就是说我省很少获得该流转环节的增值税。
  营业税――浙商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其他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范围的,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浙商在境外设立的是营业网点等分公司的形式,其境外所得应并计入浙江总部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在东道国被征收的所得税款可在国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中抵免;如果浙商在境外设立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归东道国征收,但是母公司从其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由我国征收,并且子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作为母公司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限额抵免。
  近年来,我省国、地税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的征管质效问题日益重视,管理和服务水平得以不断提升,许多征管漏洞都得到了较好弥补,但在如何强化税源精细化管理,更好地满足“走出去”浙商现实需求上,仍然受到诸多瓶颈的制约,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的基础信息
  目前针对“走出去”企业设计的申报表不能完全满足税务机关管理和服务“走出去”企业的需要。现行涉及“走出去”企业信息的表格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表和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由于企业所得税抵免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和“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规定,税务机关只能看到企业盈亏相抵计算后的最终结果,无法详细了解企业申报数据背后反映的具体信息,包括:企业税收抵免额中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具体情况、企业是否准确执行税收协定税率、企业收入来源项目和成本费用发生情况、企业海外经营形式中分支机构与股份制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等等。以上信息无法从申报表中获得,税务机关难以实现对企业境外经营的精细化管理和针对性服务。
  (二)税收征管系统对“走出去”企业管理和服务的支撑不够
  目前运行的税收征管系统中,缺少“走出去”企业的标识和相关信息库,税务机关无法从系统中快速调取“走出去”企业的各项数据,无法区分“走出去”企业和一般企业,更难以及时启动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源监控机制。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需要结合大量企业报送资料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定“走出去”企业身份,影响了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税源变动情况的反应速度。因此,以信息化手段支持“走出去”企业税收征管工作需要不断推进。
  (三)适合“走出去”企业特点的专业化征管方式尚未健全
  在现行征管模式下,“走出去”企业没有被单独作为一类纳税人进行管理。基层税务机关既没有专门机构对“走出去”企业实施管理和服务,也没有确立如何进行专业化管理,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特点把握不够充分,难以准确核实“走出去”企业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境外完税凭证的有效性,无法准确判断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对“走出去”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的人才缺乏,管理资源配置不足,也制约着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效能提升。
  (四)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的政策指引力度还需加强
  目前,企业获取国外税制信息和国际税收协定的途径单一,除通过网络或到税务机关咨询外,其他获取方式欠缺,往往出现政策跟进与企业实际业务脱节,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充分享受到税收协定优惠以及税收抵免待遇。而税务机关目前对于国外税收制度的收集和分析工作仍然不够系统到位,无法为“走出去”企业到世界各国经营提供准确详尽的税收指引,政策辅导和国际税收协定、境外所得税抵免等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也不够到位,境外税收案例梳理和宣传力度不够,不能完全满足“走出去”企业需求。
  四、“走出去”浙商税收征管质效提升的路径选择
  (一)政策立法层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1、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适应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扩大税收协定的谈签范围;对部分签订时间较早的双边税收协定,应尽快补充税收饶让与税种无差别的规定,完善转让定价、非歧视待遇和关联企业条款等内容。同时,针对《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后及“营改增”部分省市试点改革后出现的实际问题,将避免货物与劳务双重征税纳入国际税收协定的谈签范畴。
  2、改进所得税、流转税的相关制度设计:一方面,简化境外所得的确认标准,完善纳税期限差异的处理,实行综合限额抵免制度,明确间接抵免规定,建立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增加税收优惠的配套举措;另一方面,在货物与劳务税制度方面,要完善出口退税制度,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等问题,建立健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体系。
  3、夯实基础征管制度建设:税务机关应根据“走出去”企业办税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需求分析,明确相关标准和要求,细化管理制度;在境外所得申报管理方面,应尽快出台全面的企业境外所得管理办法,制定并推广使用专门的境外所得申报表,减少税收不确定性,降低“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
  (二)管理监控层面: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1、强化“走出去”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税务部分应积极投身到“一体化”政府建设进程中来,在上级政府的牵头下,主动与商务、外汇、发改委等部门建立起企业境外投资合作信息的共享机制,做好基础信息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税务机关的台帐设计可参考如下简易格式:
  

企业名称
投资类型
合同金额
课税对象
计税依据
主要税种
A公司
  直接投资
  500万元
  股息红利
  全额减抵免
  企业所得税
B公司
  承包工程
  500万元
  营业收入
  全额减分包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C公司
  劳务合作
  50万元
  营业收入
  收入全额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D公司
  外派劳务
  150万元
  劳务所得
  全额减合理费用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
……
……
……
……
 
……
 


  2、强化“走出去”企业的申报管理工作: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规范企业的境外所得申报制度,完善申报流程,强化涉税凭证管理,进一步开展企业境外投资信息的分析利用,有选择性的实施“票表比对”工作;以加强双边预约定价谈签为突破口,提高企业境外经营中转让定价的确定性,以较低成本规避境外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3、强化“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税务机关应全面落实落实反避税政策,认真审核“走出去”企业提供的资料,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在全面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等因素的基础上,积极寻找可比信息,为选择适当地调整方案、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提供依据。
  (三)办税服务层面:强化涉税信息服务
  1、编制统一规范的服务指南:税收政策的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国外的税收法规更是纷繁复杂,因此一本面向“走出去”企业的入门级税收服务指南是十分必要的。该指南的内容可以包括:税收协定的通俗化解读、我国境外投资合作的税收征管流程、外国税制的基本介绍、在国外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急举措等。同时,应注重该指南内容的定期更新、及时送达,并着力帮助纳税人快捷便利地申请获得相关资格待遇。
  2、构建复合统一的服务渠道:加快建立面向“走出去”企业的“一站式”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官方网站的主渠道作用,注重发挥12366呼叫中心的功能,逐步增加办税服务厅对境外投资经营方面的咨询辅导,完善境外投资税收信息的供给和教育培训工作,帮助“走出去”企业正确评估税收风险和税收利益,科学做出经营决策。
  3、改进信息服务的提供方式: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涉外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分享,建立“走出去”企业的涉税处理案例库,定期组织开展境外投资合作调研,强化对境外税收环境等情况的掌握与更新,组建专家团队、召开专业论坛,努力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企业境外投资风险。
  (四)组织保障层面:健全专业化管理服务网络
  1、建立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在省级、市级的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上,设立的专门的、相对独立的部门,集中管理权限,共同对口负责居民企业国际投资业务,加强对跨国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做好与他国税务机关的税收情报交换,建立被投资国税收政策信息的数据库,强化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执行事宜。
  2、强化驻外机构的税务技能:我国应向境外贸易和境外投资比较大的国家的大使馆和领事馆派驻税务参赞,或者对已有的商务参赞进行国际税收业务的专门培训,要求其必须能够熟练帮助“走出去”企业协调解决海外税收问题。同时,驻外机构也应注重挖掘和培养在外的区域性税收人才、税收协定及运用专家等“智囊团”。
  3、培养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在体制内,应尽快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涉外专门业务培训,构建多层级、多元化、立体化的专业技能培训体系;在体制外,强化与执业行业管理机构的合作,强化高端辅导,引导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工作,促进执业人员涉外服务技能。
  (五)权益保护层面:加大国际税收协调力度
  国家是唯一具有对等协商资格、维护“走出去”企业税收利益的主体,而税务机关是国家这一维权职能的具体承担者。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主动增强维权服务意识,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专业援助,提高响应速度,密切情报交换,避免双重征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积极唤醒和培养纳税人维权意识,鼓励纳税人及时反映国外不执行税收协定、不合法实施检查等侵害企业正当税收权益的问题,以便税务机关更为及时高效地维护国家和企业的税收利益。
  五、结束语
  尽管当前“走出去”浙商能够直接“跑回来”税收收益并不十分明显,但是,与税收一并“跑回来”的,还有资源、技术、国际市场等关键要素,可成功反哺我省本土企业的转型升级,间接的促进了省内税收的递增,如此辐射作用将伴随着越来越多企业的“走出去”而逐步放大,形成促进发展的正能力。同时,持续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行为的税收征管工作所具有的国际尊严和政治意义,并非单纯数字的所能比拟。理性地鼓励和管理企业“走出去”,税务部门的努力必将持续深入下去!
  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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