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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的处理

2012-10-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对于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的处理见下面的说明)
  主要是看它是为换出资产发生的还是为换入资产发生的,要从这个角度来区分。如果是为换出资产发生的,则不论它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能否可靠计量,都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如果是为换入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则不论它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能否可靠计量,应该计入换入资产成本。
  (2)对于增值税
  ①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时:
  如果条件提到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银行存款等,则默认增值税是单独支付的。
  需要算一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银行存款”中纯补价是多少,它是根据这个等式来算的:
  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总的银行存款=纯补价+增值税进销差价,
  纯补价=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总的银行存款-增值税进销差价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支付的纯补价(或-收到的纯补价)+为换入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
  如果不涉及银行存款的收付问题,此时则默认增值税不是单独支付:
  则按照“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换入资产直接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处理即可。
  ②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
  如果单独收付了,则对于确认销项税额一方,是借方收到银行存款,确认进项税额一方,是付出了银行存款;如果没有单独收付,则对应增值税部分计入到当期损益中,都是不计入到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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