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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税收违法行为

2012-08-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天财会计网 浏览次数:
    着重介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取证参考和取证要求。鉴于各地在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不一,稽查人员可以此为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灵活把握。
    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取证参考见表2-3-1。
主要涉税违法行为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1
违法手段
主要证据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1.伪造、变造(隐匿账簿,根据隐匿账簿的解释,加以描写)的账簿凭证,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证明。
2.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如销毁账簿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
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5.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裁决等。
6.纳税申报资料。
7.其他证据。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不列少列收入
1.不列、少列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纳税申报资料。
6.其他证据。
多列支出
1.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2.生产(经营)费用的归集、分配计算表等资料。
3.销售成本结转资料等。
4.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纳税申报资料。
7.其他证据。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1.税务登记证或责令限期申报的相关文书。
2.主管税务机关的未申报证明。
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其他证据。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资料。
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其他证据。
  
(一)主体证据方面
    1.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经营批准文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2.其他主体资格书证。纳税人银行账号、享受税收减免的批文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主要围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供应、生产、销售、运输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等方法,以及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相关单位等取得证据。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取得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原件或经稽查对象确认的复印件。对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物流凭据、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证据一并提取;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做司法鉴定。其中,物流凭据包括: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日销单、账外账等;资金往来凭据包括:进账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
    (2)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从进货渠道核查进货量,从资金流向核查销货量,再通过库存盘点来确定其实际销售收入,并取得物流凭据、资金往来凭据、存货盘点凭据等证据。
    (3)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制作询问笔录、取得证人证言;有销毁现场的,应制作现场笔录;以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从公安等部门取得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案件资料。
    (4)其他证据的收集。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运输人员等)的证人证言或制作询问笔录;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相关的会议记录、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取得其账外经营部分的合法抵扣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提取账簿证据时,收集和固定纳税人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违反税收政策内容的账页。
   (1)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
    ①通过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材料假出库、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职工发放资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②通过税前列支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超标、超范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率、当期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数额、不得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数额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③通过违规摊销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纳税人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方法、违规摊销开办费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④将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将专用基金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⑤以白条、假发票虚列各类费用支出,超标列支各类费用支出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提取相关账簿凭证资料;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的,应提请相关部门做鉴定。
    ⑥其他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
   (2)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①对于账外经营的应税收入、或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按规定结转收入,应取得反映其真实业务状况的会计凭据、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②对于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应取得分解销售收入,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出售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及出售用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加工的产品不计销售收入,将产品或半成品自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物易物、用于职工福利商品未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③少计“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罚没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少计收入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及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证据
    (1)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2)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提取税务机关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期满后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通知书复印件。
   (3)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
    4.采取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与事实不符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2)反映纳税人虚假申报的账簿、报表等资料。提取时,可视情况只提取反映虚假申报内容的账页和虚假申报期间账上反映月计、累计发生额、余额情况的账页。
    (3)纳税人非法取得、或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发票的证据。收集纳税人不按规定做纳税调整的证据时,一方面应提取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资料,另一方面可以结合询问笔录对所提取的上述证据加以固定。
(4)其他反映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三)行为结果证据方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申报资料,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主要围绕纳税人欠缴税款,采用转移、隐匿财产手段,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取证,主要取证参考见表2-3-2。
 逃避追缴欠税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2
违法类型
主要证据
逃避追缴
欠税行为
(1)证明纳税人欠税的相关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处理决定等。
(2)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
(3)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4)造成无法追缴欠税或妨碍追缴欠税结果的证据。
(5)其他证据。
       (一)主体证据方面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1、欠税证据
    (1)纳税人欠缴税款期间财务报表、“应交税费”账簿相关账页、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
    (2)欠缴税款的资料,如欠税税种、纳税期限、应纳税额、欠税数额等。
    (3)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文书。
    (4)属于欠缴查补税款的,还应取得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 无法追缴欠税或妨碍追缴的证据。
    能证明纳税人行为造成无法追缴欠税或妨碍追缴欠税结果的证据,如银行出具的已经转移存款的证据,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转移证据,以及其他财产转移和隐匿的证据。
    3.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行为结果证据
    1.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应取得该物品原存放地(仓库等)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人员证人证言;对已转移财产的,应对取得此物品财产所有权人的调查笔录、交易合同、款项支付情况、转移时间等证据。
    2.纳税人转移、隐匿资金的,需提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中登录或报告的纳税人银行账号内容的证据,取得纳税人与转移、隐匿行为相关的资金进出凭证及相关人员证人证言等。
    3.其他证据。
    骗取出口退税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取证,应从行为主体、骗税手段、行为结果等方面收集相关证据。主要取证参考见表2-3-3。
骗取出口退税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3
违法类型
主要证据
骗取出口
退税行为
(1)纳税人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等。
(2)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证明货主真实身份的证据。
(3)相关账簿资料、记账凭证、银行单证。
(4)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供货方税务机关协查的回函及其他资料。
(5)购进货物非法取得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关发票。
(6)虚假交易资金回流的证据。
(7)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8)收入退还书。
(9)其他与骗税相关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方面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主要围绕稽查对象的骗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产、供、销、运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结合下面介绍的对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的检查,取得稽查对象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特别是向海关、外汇主管部门协查)等方法,取得其骗税行为的证据。
    1.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出口退税申报表(含进货和出口申报明细表及汇总申报表),退库通知书,申请退税时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出口)发票及其他证明资料。
    2.出口货物货主真实性的证据。从确定真正的货主方面,确定出口骗税事实。
    (1)物流证据:出口货物购进明细账、出口货物生产明细账、出口销售明细账、库存明细账、出入库单据、货物购进或出口运输单据,海关出具的设备交接单,汽车运输公司的集装箱往返手册,船运公司的配箱回单,货运代理公司的拖车业务代理单,运输公司的委托运单和台账,港口的集装箱交接单,确定真实的货主。
    (2)资金流证据:资金往来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原始凭证、货物购进方的资金往来账等资料,确定资金回流到稽查对象情况。
    (3)发票流证据:农产品采购发票等,确定其同货物情况是否一致;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的供货单位的查处情况等资料。
    3.出口货物真实性的证据。核心工作是确定真实出口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1)物流证据:稽查对象的出口货物购进明细账、生产数据、库存明细账、出入库单据等,核实出口货物名称、数量。
   (2)资金流证据:资金往来账、银行对账单等资料,确定资金回流到产品进口方情况。
   (3)发票流证据:货物承运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同出口报关单的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一致。
   (三)行为结果证据方面
    1、收入退还书。
    2、银行收到退税款的凭证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的取证,主要从行为人、抗税手段、行为结果等方面取证。主要取证参考见表表2-3-4。
抗税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4
违法类型
主要证据
抗税
(1)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2)医疗和法医鉴定,威胁、暴力行为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3)申报纳税资料、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文书等证明抗税数额的资料。
(4)其他证据。
 
     (一)主体证据方面
    抗税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可证明行为主体情况的证据,主要是纳税人及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工作证等复印件。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稽查人员通过询问抗税人、取得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取得相关人员证人证言等,掌握抗税行为证据:
    1.抗税数额方面的证据。收集其应纳、已纳税款、税种、纳税期限等资料;属于责令限期缴纳的,应取得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文书;属于欠缴查补税款的,应取得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2.使用暴力、威胁方面的证据,包括受到暴力、威胁影响的执法人员自述材料、公安机关立案证明材料(如报案的记录、作案时间、地点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书证等,抗税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
     (三)行为结果证据方面
    收集抗税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造成伤害的证据,包括医疗单位鉴定、抗税人使用抗税手段造成后果的视听资料或相关物证、书证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围绕开票方、受票方收集纳税人故意虚开及其后果的相关证据。主要取证参考见表2-3-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5
违法类型
主要证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方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
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资金往来凭据。
5.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
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8. 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受票方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一)主体证据方面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1.开票方证据
    (1)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进项抵扣凭证。
    (3)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包括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相关的账册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证言应能说明代开、虚开、接受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5)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生产能力等情况(如设备数量、工人效率、运输能力等),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6)通过对受票单位协查,取得虚开发票的已申报抵扣证据。
    (7)必要时,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单位鉴定涉嫌发票真伪,出具鉴定结论;取得其他与虚开增值税行为相关的证据。
    (8)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证据。
     2.受票方证据
    (1)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进项抵扣凭证的复印件。
    (2)涉嫌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3)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包括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相关的账册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证言应能说明代开、虚开、接受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5)必要时,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单位鉴定涉嫌发票真伪,出具鉴定结论;取得其他与虚开增值税行为相关的证据。
   (6)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生产能力等情况(如设备数量、工人效率、运输能力等),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购进业务的真实性。
   (7)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证据。
    (三) 行为结果证据
    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并已据此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据。
    虚开其他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凭证包括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缴款书等,应围绕业务真实性,收集虚开、接受虚开及其后果等方面证据。主要取证参考见表2-3-6。
虚开其他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凭证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6
违法类型
主要证据
虚开废旧物资发票
开票方
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1.虚开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出入库单、过磅单、运输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资金往来凭据。
4.对出售人及业务的调查取证资料。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其他与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有关的资料。
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1.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记账联、发票领购簿等。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出库单、过磅单、运输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申报纳税资料。
6.其他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有关的资料。
受票方
1.接受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联、抵扣联等。
2.相关账册凭证、过磅单、货物验收入库单、运输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申报纳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抵扣税款证明。
7.其他与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有关的资料。
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1.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发票领购簿等。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出库单、过磅单、运输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付款凭据。
4.对出售人及业务的调查取证资料。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申报纳税资料。
7.其他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的资料。
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
1.已申报抵扣的虚假海关完税凭证。
2.相关账册凭证、报关单、货物入库单、过磅单、运输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海关完税凭证真实性证明材料。
4.申报纳税资料及税款抵扣证明。
5.进口单位、代理报关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资料。
6.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7.其他与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有关的资料。
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
开票方
1.虚开的运输发票、发票领购簿等。
2.运输工具、运输能力、运输费用支出、相关合同、协议证明以及发货人、收货人的相关账册凭证、货物验收单、过磅单等资料。
3.开票方相关账册凭证。
4.运费收取凭证。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申报纳税资料。
7.其他与虚假运输发票有关的资料。
受票方
1.虚开的运输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的过磅单、验收入库单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运输费用的支付凭证。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申报纳税资料及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抵扣税款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假运输发票有关的资料。
 
     (一) 主体证据方面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基本相同。对于废旧物资收购收购企业还应当取得其废旧物资收购资质的证明。
     (二) 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1.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行为的证据
    ①开票单位有无真实业务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资金账簿等复印件,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等,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②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生产部门、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证言应能说明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③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的证人证言,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④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收购情况,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2)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证据
    ①开票单位发票领购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②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往来、资金往来账簿、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并进行比对,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③受票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的复印件,核实受票单位是否已抵扣税款。
    ④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并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⑤其他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有关的证据。
       2.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开票单位发票领购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往来、资金往来账簿、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并进行比对,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3)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并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等。
    (4)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出具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的身份证鉴定结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5)出具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的证人证言,内容包括农产品的种植面积、饲养数量、捕捞数量、季节性特点等(必要时邀请出售人当地政府机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6)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收购行为、生产能力等情况(如设备数量、工人效率、运输能力等),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7)有关政府部门的公文,如环保局等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稽查对象是否利用收购的农产品从事过生产,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8)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的复印件,核实受票单位是否已抵扣税款。
        3.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海关出具的海关完税凭证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2)代理报关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往来、资金往来账簿、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进口单位有无真实进口业务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进口货物、资金账簿、进口报关单、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生产的有关资料等。
    (4)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生产部门、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并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的动机、目的、手段、策划者和策划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看精品会计文章(http://www.kj968.com上天财会计网站)
    (5)接受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确定接受单位抵扣税款的事实。
       4.虚开运费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虚开运费发票行为的证据
    ①开票单位发票领购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②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运输业务发生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运输成本、费用、资金往来等账簿复印件,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并进行比对,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③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并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运输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④接受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确定接受单位抵扣税款的事实。
    (2)接受虚开运费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①核实受票单位有无真实运输业务发生的证据,包括相关的材料采购、销售费用账簿、凭证等的复印件,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并进行比对,取得票、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②取得当事人陈述、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证人证言或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运输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③取得运输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确定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④取得受票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受票单位是否已抵扣税款。
    (三)行为结果证据
    受票单位根据虚开其他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证据。
附录:
稽查取证方向及取证资料参考一览表
取证方向
涉及的部门
可能取得的证据资料
稽查对象内部的办公地点和作业场所
财务部门
账内资料、账外资料等。
销售部门
销售合同、销售统计表、收款的有关资料、运费的有关资料、出库单等。
生产部门
生产计划、投料单、生产过程单据等。
仓库
出、入库单据。
试验部门
生产配方、产品合格证书、原材料化验报告等。
采购部门
采购合同、运输情况、入库单等。
门卫
出库单等。
经理办公室、高层管理人员办公室
会议纪要、内控资料、账外资料等。
人事部门
人事档案、工资表、出勤记录等。
计算机服务器
所有生产、经营信息。
稽查对象的购销往来,资产的(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接受,劳务的提供、接受等业务的相关方
财务部门等
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残次品、商品的采购、销售等情况的账簿、凭证、情况说明书、询问笔录等。
财务部门等
劳务的提供等情况的账簿、凭证、情况说明书、询问笔录等。
财务部门等
资金往来情况的账簿、凭证、情况说明书、询问笔录等。
财务部门等
发票的开具、取得、抵扣情况的账簿、凭证、情况说明书、询问笔录等。
财务部门等
提供方身份情况的询问笔录等。
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
行政管理部门
稽查对象资质情况(如特种行业的资格核准、承办的工程项目、从业人数等)的公文等。
行政管理部门
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发放的产品合格证情况,开采矿产品情况,重度危险产品、污染产品的生产情况等)的公文等。
中介机构等
稽查对象的生产、营业情况的鉴定结论、评估报告、见证书和公证书等。
稽查对象的业务相关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对账单、银行业务原始凭证等。
铁路、民航、港口、邮局等
反映货物的运输等情况的货物提单、运输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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