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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上市后的税务风险与社会责任

2012-07-13 文章来源:刘天永 信息提供:青年记者 浏览次数:

  文化传媒企业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后,控制并规划好企业的税务成本是文化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常见的企业税务风险表现为:
  (一)没有或没有充分利用国家及地方财税优惠政策,导致成本增加;
  (二)因会计核算不准、会计账簿不健全导致税务机关以较高税率核定征收的风险;
  (三)重大经营活动缺少税务规划,增加经营成本;
  (四)企业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不合规被处罚等。
  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基础是健全财务制度,尤其对于从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而来的文化企业来说,建立现代财务体系更加紧迫。同时,文化企业上市后即成为公众企业,要相应地调整公司发展理念、产品服务、投资方向等公司经营政策,做到企业经营与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核心价值观、公众期望一致,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建立现代财务制度是降低税务风险的基础
  对于改制上市的文化企业,健全现代财务核算制度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必要条件。我国企业单位因企业类型及规模不同,执行的会计制度也有所不同。对于小企业,目前执行的是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会〔2011〕17号最新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较企业会计制度而言,事业单位在会计科目设置、会计确认及计量上较为简单,外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较低。
  对于上市公司,国家要求严格执行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较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诸多"缺陷",比如:
  (一)对于应付未付或虽已付但应由各期分摊的费用,未设置"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招待费等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不明确,福利、奖励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不明确,不便于实务操作;
  (三)固定资产不提折旧,难以保证固定资产及时得到更新;
  (四)对经营性收入未采用谨慎性原则提取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易于产生虚增利润现象。等等。
  因此,文化企业改制上市需要重构企业的财务体系,建立现代会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组建企业财务部门。可以引入总会计师制度,以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同时根据企业的规模及经营模式,科学设置出纳、工资核算、成本、收入及利润等会计岗位。
  第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按照准则进行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转制单位应组织财务人员集中学习最新会计准则,同时,应积极引入会计电算化系统。
  文化企业改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底下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为了落实通知,相关部门又陆续下发了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两个税收文件,其中34号文件明确了改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34号文件,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根据财税[2009]34号文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此外,文化单位改制上市后,还可以享受有关具体行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影视、软件网络、广告会展、设计服务等类别。除了需要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外,还有大量的合规性要求以及备案义务。比如,针对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规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欲享受到15%的优惠政策,需要提供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收入、研发费用等六大方面的材料,同时要履行到税务、科委等部门备案的义务。
  2012年严峻税务稽查形势下要做好税务规划
  在2012年初调低预期经济增速的大背景下,税务主管部门为完成年度税收任务,势必会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根据稽便函[2012]1号《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资本交易被列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文化企业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资本交易将面临异常严峻的税务稽查风险,税务风险无处不在,相关企业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以当前文化传媒企业最青睐的IPO上市方式为例,潜在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遗留税务问题。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会提高上市税务成本,对此,拟上市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适当时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
  第二,企业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企业上市前往往需要对上市的控股架构和业务运营模式进行重组。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诸如"上市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等税务问题。
  第三,税收依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目前监管层在对IPO申报企业涉税问题的核查中,税收依赖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文化企业成功上市后,无论是横向或纵向扩张,还是通过并购重组或境内外投资,都面临巨大的资本转移,会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众多税种,处理不当会承担巨大税务成本,这些都需要文化企业上市后精心进行税务规划。
  文化企业要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
  近年,我国文化企业受到高度重视,一方面来自产业调整、发展新型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来自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文化产品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商品,是包含文化意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在内的"意义综合体",具有典型的"价值溢出效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理论的兴起为标志,在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推动下,社会责任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引发了一场持续至今的企业"道德革命"。企业不仅是追求私人利益的"经济人",更是创造社会价值的"社会人"。
  第一,文化企业应把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理念。文化上市公司不仅要建立现代财务、税务管理系统,还应该建立与文化企业相适应的企业文化。作为文化公司管理的董事会、监事会、职业经理人应该充分认识到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意义:履行社会责任不是增加企业成本,而是永续发展的潜在机会;不是简单的道德约束或慈善伦理,而是提升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不是装点门面、公关宣传的招数,而是其生存发展之必需、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第二,文化企业产品经营应与国家核心价值体系保持一致。我国文化产业近10年的快速发展依然没有根本改变文化产业规模小、产业链发育不足的问题,截至2012年1月底,我国A股上市的文化企业共77家,仅占市场总市值的0.92%。因此,文化企业上市刚性需求很大,近几年又成为文化企业上市的高峰期。上市后,文化企业应从公司治理理念以及产品经营方面做到与社会责任的匹配,实现文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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