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指标作为企业经营的晴雨表对企业经营状况、发展潜力、资金周转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有着直观的反映,通过财务报表的分析,对有关的各项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对比可以综合地分析和评价公司的经营成果。基于此,财务报表的分析是纳税评估首要的环节,是认识企业整体质量的关键,因此,透过财务指标的各项数据解析企业的涉税问题是评估人员可以为之倚重的利器。而在各项财务指标中“存货”是企业进销存中的中心枢纽,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存货的变动会引起整个财务指标体系的变化,因此,围绕存货数据的分析,把握存货与其他财务指标的关联变化是纳税评估中很重要的一个切入点,评估人员可以通过对存货及相关数据的透析深入的揭示这些财务指标背后的涉税问题。
一、工业企业的“存货”
工业企业中对于存货这项数据的使用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通过本期销售的存货金额与利润率计算出本期应当体现的销售额,其次通过销售额与申报额的差异率来判断销售额是否已如实申报。
第一步:本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产成品金额+本期完工产成品金额?期未库存产成品金额)×(1+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成本)
第二步:差异幅度=(测算的销售额?申报的销售额)÷申报的销售额×100%≤10%
二、商业企业的“存货”
商业企业可以根据存货与毛利率的逻辑关系对销售额是否真实进行判断。从商业企业的对存货的核算方式来看,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根据商品进货价核算存货金额,一是采用售价核算存货金额。
1.采用进价法核算。本期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未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
2.采用售价法核算。本期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商品金额+本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未库存商品金额
测算销售收入(以数量表现)=(期初库存商品数量+测算期购进商品数量-期未库存商品数量)×测算期商品销售单价
差异幅度=(测算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销售收入)÷申报销售额×100%≤10%
上述公式中,差异幅度≤10%是根据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来确定的,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成本利润率一般确定为10%,如果差异幅度?10%则表明申报的销售额低于组成计税价格,属异常情况,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指标异常的处理
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如差异幅度出行较大偏差,则企业可能存在下列情况,在评估时应逐一排除。
1.货物已发生销售,但在财务上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或者未申报。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性,企业货物发出后按会计制度中的四项条件确认销售是否实现:(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税法对收入实现的定义与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申报时虽然会计制度未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按税法的规定应进行确认并申报,此类差异在企业的经营行为常存在,如何确认企业是否属于此类情况,评估人员可以通过对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的配比情况来判断。从企业的会计核算角度及经营规则来看,企业销售货物而发生的费用与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配比的。因此,通过重点审查当期损益表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本月数,计算出本月营业费用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率,同时审查上期本月数,计算出上期比率,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本月比率突然增高,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少计销售收入问题,应在评析中进一步查实。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
企业在日常经营行为中常可能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此类销售的特殊性,在会计制度上并不体现为收入,而是以各类支出的形式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上,因此,评估人员可以通过对资产负债表项下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对外投资、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变动情况进行查证。在审查时应着重注意此类项目的期末余额,并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应在评估中进一步查明。
3.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金转出
企业当期减少的存货也可能存在不需做销售、不需计提销项税,而是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因此,还应审查资产负债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栏次期末余额,并与上期期末数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增加额。若有,则应审查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中有无相应数据。若无,则说明企业可能存在此问题。评估人员在审查时应着重查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定义的非正常损失,税法所指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非正常损失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企业资产发生损失如非管理不善所造成则不需要作进项税金转出,因此应注意区分。此外,还可以从企业帐务处理上可以查证,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企业通常做如下账务处理:
损失发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处理损失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由保险公司、责任人赔偿的部分)、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以货抵债未计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以货抵债时表现在企业财务报表上的应该是存货减少、应付账款或是其他应付款减少而应收账款或是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未相应增加。因此,评估人员审查企业是否发生以货抵债而未计提销售税金可以通过审查当期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栏次期末余额,特别是其它应付款,并与上期期末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当期有无异常冲减额。若有,还要结合企业财务核算特点、流动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流动资金较少,“其它应付款”、“应付账款”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而本期又有冲减额,存在此问题的可能性就较大。
5.将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材料,计入生产成本。
企业将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直接导致了存货金额的虚增,表现在增值税上是销售金额增加但税负未相应增加,表现在所得税上是销售金额增加但损益表上的利润未相应增加。这种情况下可以先查看企业的帐务处理,其账务处理通常为: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企业如果存在以上账务处理,其产品成本中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率会显著上升。发现此类情况一是检查分配材料费用的记账凭证与材料费用分配表是否一致。如果材料费用分配表反映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了材料而记账凭证未予反映,说明企业将工程及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记入了生产成本。二是检查材料费用分配表与材料出库单是否一致,如果材料出库单反映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了材料而材料费用分配表未予反映,说明企业将工程及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记入了生产成本。
6.通过虚增发出存货数量,虚增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
资产负债表上存货如出现红字则企业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是虚增发出存货数量。如果是后者则需作如下检查:一是以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的结存数量与保管账的结存数量比较,如果保管账的结存数量大于存货明细账的结存数量,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计发出存货数量的问题。二是以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的结存数量与存货盘点表的结存数量比较,如果存货盘点表的结存数量大于存货明细账的结存数量,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计发出存货数量的问题,应进一步检查。三是通过观察或盘点的方式,以存货明细账的结存数量与存货的实际结存数量比较。如果实际结存数量大于存货明细账的结存数量,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计发出存货数量的问题。
7.随意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用制度所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但选用的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必须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原因及其对账务状况的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随意变更计价方法的问题,违反了会计的一致性、可比性原则,造成会计指标前后备期口径不一致,缺乏可比性。有些企业甚至人为地通过变更计价方法来调节生产或销售成本,调节当期利润。如某企业某年选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商品购进价格上扬时,改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发出成本,购进价格下降时再用先进先出法,使该商品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交替使用。如某些对商品价格采取“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的商业批发企业,为了隐瞒当期应税所得额,对当期某些销量大的商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在月终结转销售成本时,改按进价高的商品价格计算结转。例如一家废旧金属回收企业,2010年12月份销售的废钢材,按已采用的“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位价格每吨应为3012元,企业却改按当期较高购进价格每吨3220元计算,仅此一笔商品多转销售成本7.52万元。全年用此方法隐瞒应税所得额8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