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金融机构准备将部分不良贷款转让给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该如何税务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如果在转让债权过程中产生盈利,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所以,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债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债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凭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