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4)我国的各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贴息贷款及由各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协议),免征印花税。
(6)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内的贷款),对此类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
(7)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税。
(9)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10)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11)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按照规定,运输下列特殊货物免征印花税:
①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设备的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②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证;
③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2)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按照规定,对房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是用于生活居住的,可暂免贴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也暂免贴花。
另外,对于亏损、微利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税。
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与避税新思路:
运用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的原理;
利用税目、税率进行避税。
如一份合同中,分别记载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经济内容,纳税人未分别按各自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而全部套用“购销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此类合同的稽查,应当注意签订合同双方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合作内容,借此发现问题。
还有的企业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