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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交换,跨境税源管理的“千里眼”

2012-05-08 文章来源:杨东广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年来,跨境税源管理问题备受各界关注,而跨境税收情报能否及时、准确获取,是能否有效实现境外税源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关键。目前,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落后于经济全球化进程,一些纳税人利用这一点来实行“跨境税收套利”,即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国家税收制度的不同,通过某种交易安排达到双重不征税的目的。因此,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某省基层税务机关曾在对某跨国公司相关境外交易评估时发现疑点,在运用国内各种征管手段核查未果后,向国外发出专项情报请求并利用国外情报回复,查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700余万元。不仅如此,该税务机关还对相关行业的相同跨境交易进行了行业抽查,查补企业所得税4000余万元。另一个案例则显示出,税收情报交换在打击企业隐匿利润方面的重要作用。某公司虚构与境外公司佣金交易合同,将3000万元的公司利润假借佣金之名支付给低税负地区的公司。通过情报交换,税务机关核实了上述佣金支付的真伪,避免了数百万元税款流失。
  近年来,在我国跨境税源管理中,情报交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全国共核查外来专项情报391份,比2009年增加近100份,向5个协定国提供高质量自动情报1万余份。全年对外发出情报核查申请108份,比2009年增加40余份;共下发核查外来自动、自发情报4000余份。全国税务系统利用自动、自发情报和专项情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总计6.9亿元,比2009年增加2.1亿元,增幅达27%,个案补征税款最高达4700余万元。
  鉴于情报交换在跨境税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遏制涉外税源流失,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加强跨境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其中,法国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法国为了应对企业和自然人国际偷逃税行为,有效实现跨境税源管理,与多国签订了税收条约及跨境协定,加强了跨境税务情报的交换工作。在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范本公约的基础上,法国在税收情报交换的程序和方式方面,签订的双边条约一般会包含一个国际行政协作条款,该条款中设定的信息交换程序的使用范围是多样的。此外,法国设有驻外税务专员,他们被安排在大使馆协调跨境税收情报的交换等工作。
  在跨境税收情报交换方面,我们也可以继续借鉴OECD的范本公约,密切联系我国的税收实际,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并在这些协定的框架内,设置驻外税务专员这一职位,这对提升涉外税收管理效率,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跨境税收情报交换,有力打击跨境偷逃税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授权代表访问”机制下,经其他主权国家同意,我们还可以探索实施境外税务调查与检查机制,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选派税务专员前往其他国家,联合所在国税务机关或者独立对与我国经济利益相关的跨境税源展开正式的税务调查和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境税收情报交换方面,包括法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变革了传统的税收管理合作方式。比如,法国将税收情报交换的主体由原来的中央税务主管机关扩大到了一些边境城市的地方税务机关。2001年10月18日,法国与德国签订了这方面的信息交换协议,2004年4月1日法国与西班牙也签订了类似的条约。这些跨境情报交换协议突破了基层税务机关层层向最高税收主管当局上报的复杂程序,提升了效率。这一点对于我国跨境税收情报需求量较大的边境口岸和其他外贸城市而言,值得借鉴。这种税收情报的直接交换减少了中间传递环节,是打击跨境偷逃税的有力手段。
  根据我国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基层税务机关的跨境税收情报交换程序,一般都需要经市、省和国家三级税务机关协调,并且税收情报交换周期较长,这就可能导致相关涉外税务证据的灭失,进而导致跨境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实践中,一些跨国纳税人也正是利用了国际间的税收情报不对称和跨境涉税信息传递的延迟,隐匿其境外应税所得。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跨国应纳税所得额,尤其是边境企业的境外所得额,可以分别在我国边境贸易比较频繁的地区由国家有权机关授权,实现我国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跨境税收情报直接交换。当然,这种跨境税收情报的交换,必须建立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基础之上,而且对税收情报的交换方式、税种、保密、程序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必须明确规定,严格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和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此外,由于跨境税收情报交换、跨境税源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因此应严格依法办事,稳中求进,并积极寻求包括外交部门在内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协调。
  作者单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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