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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总局在线访谈体会七: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准备。你HOLD住吗?

2012-04-28 文章来源:王骏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2年4月11日网友“刘永刚”提问:如何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金融企业将贷款进行分类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适用财税2011年104号文的规定,剔除上述贷款后的其他贷款依然可以按照财税2012年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回答:(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执行的,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如果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是指,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全额拨备的,不再适用财税[2012]5号文相关规定。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卢云巡视员的回答和不久前在一次会议上听到的何处的解释是一致的。这说明立法者对这个问题在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按照卢云巡视员和何处的解释,金融机构需要将贷款分为两大类:涉农中小企业类、非涉农中小企业类。涉农中小企业类适用财税【2011】104号,非涉农中小企业类适用财税【2012】5号文。两者是泾渭分明的。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对上述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存在一定的质疑,在财税【2012】5号文出台之前,税务机关普遍认可,涉农和中小企业类中的正常类贷款,依然可以扣除1%的贷款损失准备。据说当时曾有基层税务机关口头请示总局,总局所得税司领导在电话中明确可行。财税【2012】5号文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由于按照财税【2011】104号文执行的只可能是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因此,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认为,仍应允许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按照1%扣除贷款损失准备。而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不能在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基础上,再额外扣除1%的贷款损失准备。实际工作中,有的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比重比较大,但是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相对较小,这些企业如果依据104号文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提高损失准备比例,但是对正常类却不能提取准备金,就会导致整体对涉农中小企业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偏少,甚至比同等情况下对涉农中小企业全部计提1%的损失准备金还要少,也就是说执行104号文对这样的金融企业不划算,采用涉农和中小贷款特殊比例计提的准备金HOLD不住全部的损失准备。此时,企业可以主动放弃执行104号文的特殊政策,改为即使针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也按照财税【2012】5号文去提取1%的准备。我们认为,如果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比较多,实际上意味着企业管理规范,风险控制的好,此时,这些企业执行特殊的104号不划算改为执行一般性的财税【2012】5号文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惩罚”,恳请有关方面能够注意落实这一政策并尽快就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在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前提下单独提取1%的贷款损失准备尽快予以正式明确。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已经废止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号文件,由于财税【2011】104号明确财税【2009】99号继续有效而且财税【2009】99号设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仍然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沿用下来的,因此操作时可以理解为直接按照财税【2009】99号文规定的比例确定,已经和被废止的银发【2001】416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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