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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总局在线访谈体会六:增资扩股稀释股权不应征税

2012-04-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网友“334”提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这个问题问的很好,但又不太清晰,不知道提问者是问的投资方还是接受投资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早接触这个问题是在会计视野网站。当时一位网友就此咨询大名鼎鼎的陈奕蔚老师。陈老师认为,在所得税上不应视为股权转让,但他也坦承,其所在的中瑞岳华事务所就此咨询了一位总局领导,依稀记得陈老师说咨询的是一位副处级领导,该领导则赞同按照股权转让进行处理。这样的问题其实是源于会计准则的变化。2008年的时候我恰好生病住院,当时阅读了某一期《财务与会计》杂志,财政部应唯副司长最早提出了会计上的新处理方式,随后被财政部的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所采纳。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如处置部分投资,投资比例减少,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并按照处置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者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比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计税基础)是8000万。2010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400万元、可供出售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200万元。甲公司确认对乙公司有关投资变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1920万元、其他资本公积360万元。2011年,由于乙公司增资扩股,甲公司没有认购新增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下降为20%,但仍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仍按照权益法核算。由于持股比例下降了10%,甲公司在2011年应将原先按照持股比例30%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转销三分之一即120万元,这部分转销的资本公积计入当期损益即投资收益120万元。这部分投资收益在会计上属于股权投资处置收益,但在计税层面企业只是没有继续追加投资,因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也不应视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
  以上是站在投资方的角度看待问题的,我不赞成投资方确认任何股权转让所得。但是,对于接受投资方而言,似乎存在争议,不过,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还是不认同接受投资方取得任何捐赠所得,具体可以参阅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cd61c0102e7w9.html《财税浪子:也从PE溢价征税时点说起》。卢云巡视员正是从接受投资的被投资企业的角度阐述不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浪子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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