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1日总局在线访谈,网友“财税问题”提问:财税[2011]50号文件中,“关于企业促销展示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卢云回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这个问题问的不好,卢云巡视员也只能用文件来回答。因此,可能这个问答本身只会起一个税法普及宣传的作用,而不会直接解决实务中的争议。如果受赠方个人同时在礼品提供方接受了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则原则上对于所赠送的礼品视作接受礼品方的购买,而非赠送,因此不宜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规定,不仅在于个人所得税有同样的原理。对于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号文也有类似的理解。目前可能存在争议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财税浪子王骏认为,这是源于立法的滞后和部分税局的苛刻。
对于不符合财税【2011】50号文所列举的三类不征收个税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往往扣缴义务在所难免。但事实上扣缴是很难落实的。比如,我们向某个公司的高管赠送礼品,是价值8000元的包包,如果我们要求对方先留下“个税”买路财,再拿走赠品包包,对方很可能不会接受。这个时候“代扣代缴”就很可能演变为“垫付”。从我们的理解而言,我们可以在制定企业的宣传推广营销计划时尽量将税收因素考虑进来,这个规划都要在“代扣代缴”的框架下进行。营销费用需要按照税前数10000去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