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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