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发改委675号文:
序号 |
内容 |
要点 |
天津市发改委675号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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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出资人 |
1、识别能力 应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资信良好。 2、人数(含机构和法人)限制 股份公司不超200;有限责任不超50;有限合伙不超50。 3、资金证明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提供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 4、资金自有,禁止委托认缴 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 |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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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公司出资人 |
1、识别能力 应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资信良好。 2、人数(含机构和法人)限制 股份公司不超200;有限责任不超50;有限合伙不超50;普通合伙2人以上。 3、信誉良好 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4、资金自有,禁止委托认缴 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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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式 |
1、 基金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禁止普通合伙。 2、 基金管理公司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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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要求 |
1、内控制度完善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2、从业经验要求 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 |
第十四条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的管理。 (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退任: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涉及须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有关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机构可通过组建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机制,保证投资的科学性,严格防范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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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业绩激励机制 |
要求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当中载明(包括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
注册时,工商局亦要求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有相关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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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风险约束机制 |
要求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当中载明(包括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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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资决策程序 |
要求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当中载明(包括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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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风险揭示 |
应在募集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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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同基金分帐管理 |
对不同的基金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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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领域 |
1、限于企业股权 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2、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3、外资基金需核准项目应办理核准手续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涉及须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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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银行托管 |
1、应当进行银行托管 应当与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企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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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机制, |
1、可以组建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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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回避制度 |
1、应建立关联方回避制度 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中约定。 |
工商局对登记文件亦有此强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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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问题 |
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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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
1、应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应选择经验丰富、设有专门的部门和指定人员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法律等相关服务。 |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应当将本企业基本情况、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负责人和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开展同类业务经验证明材料向市备案办报备。 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如发现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市备案办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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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点 |
1、 原则上以滨海新区为注册地 2、 目前已认定南开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武清区、东丽区、北辰区可以注册。但应在各区特定地点注册。 |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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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1、基金: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2、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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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1、基金: 公司制:“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管理公司 公司制:“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
第三十一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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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认缴) |
不少于1亿元 |
第三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对首期缴付比例的规定。 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附银行资金到位证明)。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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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实缴 |
公司制:不少于2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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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不少于1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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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最低认缴额 |
机构投资者:1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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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资者:2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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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注册资本 |
首期实缴不低于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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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银行托管起始日期 |
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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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 《风险提示书》 |
注册时应签署《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附件1),并领取《风险提示书》(附件2)。 |
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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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 |
1、1亿-5亿: 天津市发改委 2、超过5亿: 国家发改委 |
第四十四条 凡注册(认缴)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且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要附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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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备案时间 |
注册后60个工作日 |
第四十五条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实缴)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包括自然人的,需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自然人出资人金融资产超过200万元(含)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 (六)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颁布之前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规范和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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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条件 |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实缴)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包括自然人的,需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自然人出资人金融资产超过200万元(含)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4、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5、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 6、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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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
1、基金本案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首期出资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含外资合伙)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4)、招募说明书。 5)、所有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缴承诺书。认缴承诺书应当说明投资者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6)、委托管理协议(如有)。 7)、委托托管协议。 8)、承诺函、风险提示书。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管理公司附带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证明材料。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需对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的资质进行说明。 4)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业绩。 |
第四十六条 (一)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首期出资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含外资合伙)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四)股权投资企业招募说明书。 (五)所有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缴承诺书。认缴承诺书应当说明投资者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六)委托管理协议(如有)。 (七)委托托管协议。 (八)承诺函、风险提示书。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 (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含外资合伙)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证明材料。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见书需对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的资质进行说明。 (四)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业绩。 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若受托管理机构与普通合伙人不是同一人,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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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
1、下列事项需及时报告 1)、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2)、增减资本。 3)、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4)、重大投资事项。 5)、清算与解散。 |
第五十一条 (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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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年检 |
1、时间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 2、材料 年度业务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 |
第五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向市备案办报送年度业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应向市备案办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对备案年检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
二、国家发改委〔2011〕2864号文
序号 |
内容 |
要点 |
国家发改委〔2011〕2864号文 |
1 |
管理模式 |
1、公司制基金,可以组建内部管理团队自我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基金或管理公司管理。 |
设立与管理模式。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
2 |
资本募集 |
1、不得公开进行。 2、应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3、不得承诺保本及固定收益。 |
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
3 |
资本认缴 |
1、必须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
资本认缴。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
4 |
投资者人数限制 |
1、合格投资者的核查应打通核查至最终自然人和法人。 2、投资者人数限制需打通核查至最终自然人和法人。 |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
5 |
投资领域 |
1、 2、 3、 |
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
6 |
投资风险控制 |
1、基金不得为被投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2、投资决策应建立关联方回避制度。 2、关联方回避制度及关联方认定标准应在章程、合伙协议、托管协议中约定。 |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
7 |
激励和约束机制 |
章程、协议等法律文件应载明 |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
8 |
资产托管 |
1、应当托管,但是投资者一致同意的除外。 2、天津市发改委675号文要求,应当托管,无例外情形。 |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
9 |
管理职责 |
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
10 |
分账管理 |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
利益冲突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
11 |
提交年度报告 |
1、向投资者披露运作信息 2、向备案部门提交业务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 |
提交年度报告。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
12 |
重大事件即时报告 |
下列事项须报告:1、章程、合伙协议、托管文件修改;2、增减资或债务性融资;3、分立或合并;4、托管机构变更;5、解散等。 |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
13 |
备案管理范围 |
1、 2、 3、 |
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
14、 |
备案管理部门 |
1、资本规模按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计算 2、达到5亿元人民币,国家发改委备案。 3、不足5亿元,天津发改委备案 |
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
15 |
基金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本招募说明书。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委托托管协议。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
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9)委托托管协议。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
16 |
基金管理公司附带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
(二十二)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附带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
17 |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 |
1、高管:董、监、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2、要求: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
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
18 |
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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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
19 |
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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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
20 |
实施时限 |
3个月内备案 6个月内整改 起算日起为: 2011年11月23日。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到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投资运作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