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而言,房地产项目转让对买家而言,项目及项目以外的隐性风险要低得多,特别是隐形负债、对外担保及税务等方面的风险,在项目转让前,皆应有原公司承担,对于收购方而言,实质上是一种资产收购,并不涉及到目标公司原有的负债问题。
但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相比,项目收购需要办理比较复杂的项目过户手续,涉及到各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这其实也仅是一个时间问题,并不会有太多的困难,且通过办理过户手续,能够与相关管理部门就项目的有关情况及时沟通,有利于项目收购完成后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房地产项目转让,卖方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买房也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提交材料
1、房地产项目转让申请表;
2、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转、受让的文件;
3、计划委员会的立项审批文件;
4、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证明文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7、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8、如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则还需要提供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9、受让方的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同时还需要提供银行的资信证明;
10、双方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11、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12、受让方对转让项目后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管理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
13、双方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有的地方政府将该证明在提交备案时一并处理,不需要事先办理);
14、其他当地政府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和部门
市县建设委员会,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说明:
房地产转让项目只是向政府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履行备案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但会对转让后的项目开发造成极大的麻烦和障碍。但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是认定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性的唯一法律依据。如转让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当地土管部门同意补办的,合同也认定有效。
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