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列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支出(开发间接费除外)是国税发票的,必须有配套的建安发票,并在报告附说明中以分类注明。如果没有视同重复列支项目成本。
2、凡是购入专门使用于开发项目的资产,符合固定资产规定的应当资本化,按规定年限折旧摊销记入“开发间接费用”,不得直接在项目开发成本中列支。该资产处置时有损失的,应当做“营业外支出”,也不得记入项目开发成本中。
3、列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支出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提供相关合同等证明资料。
4、列入项目开发成本的支出,不能仅仅以发票的“项目内容”确认。对方单位必须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如果没有,则不能确认为项目开发成本,如“某某置业公司”开具一张项目为“设计咨询费”的发票不能记入开发成本。
5、项目开发成本中的六项成本的分配,必须有明确的成本分配分摊表,应该在报告附说明中应当以注明分配分摊方法和比例。
6、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应该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列支,不得直接分摊到当期项目开发成本中。
7、“白蚁防治工程”、“防雷工程”和“节能太阳能工程”等特定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费用,应该按直接受益承担原则在“建筑安装费”或者“公共配套设施费”中列支,如果分开在其他项目列支的,应该在鉴证报告附说明上以分类注明并进行重分类。以确保说明以上特定单项工程的完整性。
8、“前期工程费-三通一平支出”中的“三通”指开发项目的规划红线外的“三通”工程,红线内的“三通”工程依据国家制式《建设合同》规定属于工程措施费等,应该由承包单位负责。
9、“前期工程费-规划报建支出”是指开发项目的总体规划报建支出。不含单项工程的所谓“报建”费用;“前期工程费-设计支出”是指开发项目的总体设计支出,不含单项工程的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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