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银行出于内部指标考核等原因,逐渐趋向于将部分贷款利息分割作为“财务顾问费”,并单独开票。此种做法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因为在个别地区(例如深圳等地),对此类“顾问费”“咨询费”等金融经纪业务收费不允许按照“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理由多种多样,比如“不能出具银行利息支付单”“不属于贷款利息支出”“融资顾问费发票为提供贷款银行开出的服务业发票,服务内容主要为提供贷款安排、金融资讯及相关培训等”等),只能算做项目的管理费用,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当“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超出土地、建安金额之和的5%时,不得再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即金融经纪业务费用(包括财务顾问费)有可能在土地增值税前得不到扣除。
至此,我们需要一方面尽量减少这方面的风险,即尽量以利息形式体现支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费用;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强调财务/融资顾问费是融资间接费用,实际就是和利息一起*的,在利率高时,并不收取顾问费,在利率低时需要收取顾问费,由此,需要认定其为利息支出的一部分,需要按照“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在土地增值税前允许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