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全国部分地区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利用“克隆票”进行虚开虚抵增值税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
什么是“克隆票”?“克隆票”是如何产生的?有哪些危害?纳税人又该如何防范由此带来的税收风险呢?
“克隆票”是指违法人员依据购票方的需求,编造虚假企业资料与上游开票企业发生业务购销关系,进而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人员一般会采取“复制”真票中的防伪税控密码区信息,变造发票中的汉字信息,虚假制作“克隆票”的手段来虚开虚抵增值税税款。
违法人员先要确定好下游“购票虚抵企业”,并根据购票企业纳税识别号制作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等虚假开票资料。在这些假的开票资料中,除纳税识别号外,其他资料信息大多数都是伪造的。犯罪分子依据假的开票资料信息与上游开票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在货物发出前将货款预先进行了支付。
销售货物发出后,上游开票公司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开票资料使用防伪税控机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直接转交违法人员或根据要求的地址将专用发票寄出。犯罪分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克隆票”制作可以通过认证系统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取高额手续费后将“克隆票”交予已经确定好的购票虚抵企业。犯罪分子拿到“克隆”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到税局认证抵扣。犯罪分子购买到的货物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将货物在不提供发票的情况下直接销售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销商或消费者;另外一种方式是犯罪分子将货物销售给享受免税资格的生产企业。这两种销售都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
某企业销售煤炭,但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在向下线钢铁工厂销售时开具的应该是煤炭发票,于是他向省外某企业购进了一批家电,向家电厂家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向家电厂家提供的是钢铁工厂的税号,税号外的其他附列资料是编造的,在取得家电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并不认证,而是将家电销售给了非一般纳税人,并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他将这张发票进行“克隆”后,两方税号不变,金额、税额不变,购进企业名称变成了钢铁企业,货物名称变成了煤炭,销售方的名称也变成了另一家煤炭销售商名称,于是,钢铁厂凭煤票进行认证并抵扣。
分析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包含的信息有很多,其中购销双方纳税识别号、金额、税额、税率、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和号码等数字信息是防伪税控密码区包含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专用发票稽核比对必须全部相符。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账号、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单价、开票人等信息却不能够参与稽核比对。犯罪分子正是利用税控系统中的这一漏洞,“克隆票”在保持防伪税控密码区信息一致的情况下,根据购票企业情况对专用发票中的其他信息进行改造。这样购票抵扣企业在取得“克隆票”进行认证后,就能够顺利通过比对系统,虚抵进项税额。
犯罪分子为降低犯罪风险,逃避税警打击,采用复杂的手段掩人耳目,遮盖犯罪事实。由于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上游销货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具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被“克隆”。同时它与以前虚开后即走逃案件相比作案手段更隐蔽,虚开即走逃必然会使下游购票企业虚抵现象迅速暴露,而“克隆票”能够顺利通过认证系统,税务机关很难以及时发现,极易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纳税人应尽快熟悉和了解这种犯罪行为的特点,以便防患于未然。该种类型的犯罪行为虽然隐蔽,但只要上游开票企业熟悉和了解犯罪特征,加强和改进管理措施,加强资料审核,就可以及时发现和防范。一方面,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要尽量了解和掌握购货人的真实意图,对于那种不常发生的大宗生意,尤其要特别警惕,避免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购货方开票资料的审核。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开票资料看似天衣无缝,但是只要经过认真审核,还是能够从中发现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