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采取CIF(到岸价)方式结算,“运保佣”费用由客户承担,企业能够自主选择“运保佣”服务商,此时,出口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答: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案例6-11】中“相关案例之六:上市公司 CIF 销售模式下运保费收入确认问题”中表述的观点:“在CIF 、FOB (即离岸价格) 等业务模式下,通常来说,商品在越过船舷时即完成交货,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对于商品控制权转移后的运输服务, 若企业能够选择运输服务商、与运输服务商协商确定运输价格、根据与客户约定的交货时间安排发货等,通常表明企业能够控制运输服务,应作为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确认收入。公司应基于上述原则对与保险相关的支出进行分析判断。”
在CIF条款下,如果商品不涉及复杂的安装调试和检验,则其控制权在装运港上船时即转移给进口商,因此保险和运输都是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的,这种情况下的运输和保险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