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5-04-17发布的问答:
“问:纳税人去年十月份房产税征期后取得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10月征期起至次年4月征期前新增的房产,于次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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