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的规定,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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