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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以境内分配的利润投资成立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2025-08-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答:《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一条、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第二条、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以境内分配的利润投资成立合伙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因此,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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