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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答疑汇编(2024年1至10月)

2024-10-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题1:想咨询一个有关政府会计的问题,“老旧小区外立面改造,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但外立面的产权不属于政府,属于小区业主所有。相关外立面改造的费用是要计入在建工程,相关改造费用金额较大,工程竣工后,应转入哪个政府会计科目?是转入公共基础设施还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具体适用那个政府会计准则?
  答: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支出,形成资产产权不属于政府的,可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613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明细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问题2:关于会议费报销,有以下2个问题想请教:
  1.关于会期,我们有一个四类会议,会议召开半天,但是前一天开始办理报到,当天中午结束后下午离会。请问按照会期计算会议综合定额,是按照2天、1.5天还是1天来计算呢?
  2.关于综合调剂使用,如果单项费用比如餐费超标(人均一餐算下来超过130元),但是总金额(含住宿、餐费加其他)是不超综合定额标准的,是否可以正常报销?
  答:一是关于四类会议的会期计算。《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及其补充通知明确,四类会议的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因此,建议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会议会期、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计算会议费开支。二是关于会议费的调剂使用。财行〔2016〕214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明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根据您的描述,实际发生的住宿、用餐等有关会议费可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报销。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题3:母公司在境外,子公司在境内,且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同时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条的(一)(二)情形,那么境内子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如果在上述情形下,境内子公司名下还投资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即有一家孙公司,那么此时境内子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二条的(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个企业集团内是否是指的全是境内成立的公司?
  答:企业应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参考《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对于存在子公司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综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不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说明的是,本准则所称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在企业会计标准的执行上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本准则。
  问题4:我公司采购一个设备,请问多少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多少金额才可以判断计入固定资产这个科目?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问题5:公务车更新购置新能源车,因公车各项费用需要独立公示,新能源车就需要一车一桩一电表独立使用计费。实际购车中有些公务车送充电桩,有些不送,请问如不送充电桩需要单独购买的,充电桩能否计入公车购置成本(参照其他送的电桩应该也是成本计入车价)?不能计入购车成本又是否能计入公车运维费用?还是单独计入固定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因此,如果充电桩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和确认条件,充电桩与公务车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分别计价。
  问题6:假设:省科技厅从省财政厅取得一笔财政拨款,然后省科技厅将这笔财政拨款再拨付给市科技局,请问对于市科技局来说,在记账时,收到的这笔款项是否应该算作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答:“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在具体核算时,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问题7:请问股东权益变动表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否一致,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否可以用股东权益变动表代替?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股东权益变动表一致。
  问题8:《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明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23〕86号)中提到:“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我单位目前召开四类会50人参加,其中30人住宿,请问另外20人(未住宿)是否只能按210元/天进行会议费报销?
  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明确,会议费开支范围内各项费用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按照您的描述,召开四类会时若有20人未发生住宿,则这20人应当按照扣除住宿费项目的费用额度进行报销。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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