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第二条“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大批同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是否也按“大批同类”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 2.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维修等“资本化”确认条件是什么?文件依据是什么? 3. 政府会计制度下支付质保金,是否可以采用全额支付款项,再由对方支付收回质量保证金?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大批同类”相关问题,请结合单位实际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定把握。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关于“资本化”确认条件相关问题,请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3.关于质保金支付方式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具体请您咨询我部国库司或经济建设司等有关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