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是否要同时满足金额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