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账务处理

2021-07-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我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对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按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该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科目核算,但县财政认为由于这类款向拨款部门已作收入支出处理,如果收款单位再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在编制决算时会增大收入支出,因此要求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核算,请问县财政的说法对吗?按制度规定核算是否会增加决算的收支数?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九条规定,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即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