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对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按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该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科目核算,但县财政认为由于这类款向拨款部门已作收入支出处理,如果收款单位再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在编制决算时会增大收入支出,因此要求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核算,请问县财政的说法对吗?按制度规定核算是否会增加决算的收支数?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九条规定,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即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